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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吃野味舌尖猎奇 杀戮买卖法责自负(3)

2019-06-23 13:57法制日报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老胡点评
  野生动物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丰富的物质、文化和科研资源,并在维护地球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既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也是人类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尽管广大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断提高,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但有些人在错误观念、口腹之欲和非法利益的驱使之下,依然铤而走险、触碰法网,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甚至非法捕猎、贩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大量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边缘,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平衡,威胁着人类自身的永续生存与发展。
  减少以至杜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明白野生动物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其次应当进一步加大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对非法狩猎、非法经营者给予重罚,构成犯罪者坚决依法惩处,绝不手软。(胡勇)(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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