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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吃野味舌尖猎奇 杀戮买卖法责自负(2)

2019-06-23 13:57法制日报浏览:

  经鉴定,送检动物制品中,有褐耳鹰和褐翅鸦鹃各一只,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参考价值为3340元;锯缘摄龟(八角龟)、黑水鸡、珠颈斑鸠,属海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近日,琼中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捕获野生蛙类入狱
  三有动物不得碰触
  2015年5月26日,为了食用野生动物,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林某华、林某明、符某令、钟某军、林某忠、钟某青6人携带头灯、钩刀等工具骑着摩托车窜到海南省霸王岭国家自然保护区境内的一条河流的河段内,使用头灯照明,以徒手抓捕的方式,非法狩猎了105只野生蛙类,并用钩刀将青蛙去除内脏烤干。
  第二天下午,当林某华等6人在下山回家途中,被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民警人赃俱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华等6人非法捕猎的105只蛙类进行分类,并通过DNA序列检验。
  经检测,确定送检1号、2号、6号蛙类检材共51只为海南湍蛙;4号蛙类检材25只为花臭蛙;5号蛙类检材25只为细刺蛙;7号蛙类检材3只为斑腿泛树蛙。海南湍蛙、花臭蛙、细刺蛙、斑腿泛树蛙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我们抓的青蛙是‘三有’野生动物,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我抓青蛙的时候不知道是在禁猎区内……”庭审中,被告人钟某青辩称。
  昌江县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明等6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非法狩猎“三有”野生动物20只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林某明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林某华等5人有期徒刑半年。
  猎杀出售濒危动物
  网上晒图炫耀落网
  2018年12月7日上午,庞某带着其制作的拍网捕笼来到陵水县提蒙乡后头塘村五队野外桉树林旁的一块空地处,用锄头清理空地的杂草后,将拍网捕笼铺在空地上,往笼内装上老鼠,用该笼子捕获了一只鹰。第二天下午,庞某用同样的方法在该空地捕获了另外一只鹰。
  2018年12月9日,庞某将这两只鹰的照片上传至网上,在网络上公开出售捕获的两只鹰,并准备拿到陵水县高铁站路口处交易。同年12月10日17时50分许,民警在陵水县高铁站路口将正在等待交易的庞某抓获,从庞某驾驶的电动车上查获两只野生鸟类(疑似鹰)。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庞某非法猎捕的两只野生动物(疑似鹰)种类、保护级别进行鉴定:两只被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雀鹰和松雀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近日,陵水县法院以庞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 翟小功)
  法规集市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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