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德9人恶势力团伙覆灭记(2)
2019-06-22 17:51宁夏日报浏览:次
后经隆德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毁坏、灭失物品在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935元。
消费恶意欠单
2017年11月25日,陶银福、曹博、冯小龙、米国才、王乾洲、米风军在音乐会所喝酒娱乐消费后,以他人为其买单为由,拒不支付消费款。
两天后,陶银福、曹博、王乾洲、米国栋在音乐会所喝酒娱乐消费,陶银福以喝醉为由再次恶意逃单,拒不支付消费款。
事后,音乐会所负责人吴某某讨要款项,并托朋友对陶银福进行劝告,陶银福勉强支付了其中的一次消费款1000元。
自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5日一年内,陶银福、曹博、米国才、刘勇、冯小龙和米风军、米国栋、王乾洲、吴昊9人有分有合多次在某KTV一起娱乐消费,消费后累计签单、逃单61笔,未支付消费款共计3.99万余元,其中陶银福签单43笔,数额为3.37万余元;刘勇签单3笔,数额为1179元。签单消费款共计3.49万余元。
寻衅滋事殴打他人
2015年11月27日,陶银福和曹博等人在一家KTV娱乐消费过程中,遇见同在该KTV娱乐消费的潘某某、李某、甘某某等人,双方相向行走经过时,曹博以李某碰撞了陶银福为由,故意寻衅滋事,和李某、潘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曹博首先动手朝李某打了一拳,后双方互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双方在撕打过程中,损坏了KTV楼道里的一个大理石外壳的垃圾桶,价值300元。
2016年1月20日,陶银福和曹博等人在一家KTV包间娱乐消费过程中,曹博与服务人员尚某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曹博随手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向尚某的头部,致尚某头部受伤,后尚某去隆德县人民医院包扎伤口,支付医疗费160元。曹博一直未赔偿该费用。
2016年7月30日晚,曹博、陶银福、摆英雄、马世奇、吴昊、马强等人在KTV喝酒娱乐结束后,在楼道内打砸啤酒瓶,喷洒啤酒取乐。下楼时马世奇发现他的车钥匙忘在消费的包间里,曹博和吴昊两人就到该KTV取马世奇的车钥匙。出来后,曹博和该KTV的股东魏某在大厅发生口角,曹博对魏某拳打脚踢。又取来一把砍刀乱抡乱砍,砸坏楼道墙壁上的数块玻璃,用刀砍魏某时被吴昊拉住。曹博还不依不饶地要打魏某,并从该KTV的货架上取了一瓶啤酒打魏某时砸到地上摔碎。此时,陶银福、马世奇、马强、摆英雄等4人又返回到该KTV大厅。陶银福看到曹博打魏某,就走到曹博跟前先教训曹博,后扯住魏某殴打。见此,摆英雄、马世奇、曹博、马强等人一拥而上围住魏某进行殴打,后又将魏某拉进包间内进行殴打,致魏某轻伤二级。
2016年9月24日晚9时许,陶银福、马强、冯永忠、杨宝山等人在隆德县一会所KTV内给刘勇和摆英雄过生日,期间陶银福与冯永忠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打架,陶银福用啤酒瓶殴打冯永忠致其头部受伤。
依法宣判团伙覆灭
该案由隆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隆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2日向隆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8月7日,隆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陶银福等9人多次在公共场所实施故意损坏财物、殴打伤害他人、消费后不付账,恶意签单、欠单、逃单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行为,应从重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陶银福、曹博、米国才、刘勇、冯小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米风军、米国栋、王乾洲、吴昊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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