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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判例:无主坠物"全楼"补偿 有肇事者被判过失犯罪(2)

2019-06-22 17:36澎湃新闻浏览:

  法院认为,可能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另外,王庄村委会系该楼房的开发建设者和管理者,未对该楼进行有效管理,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核实了王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判决3个未成年人各承担20%,款项由3人监护人承担。王庄村委会对王某乙的损失承担40%。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抛物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责任一样,所以父母要教育、引导自己的孩子不乱扔东西。”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未成年人主观存在故意,导致后果严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其年龄不同,按照刑法规定处罚也不同。”
  有肇事者被认定过失犯罪追责 
  除了民事侵权,也有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湖北武汉市武昌区法院2016年9月的一份判决显示,2016年4月5日12时许,刘某及雇员向某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一房间厨房内为住户安装窗户,施工过程中由于刘某不按规范操作致使正在安装的一扇窗户从高空坠落,砸中行人王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武昌区法院认为,刘某在施工操作时因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某自首、悔罪态度及事后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的情节,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决显示,2016年3月16日,陈某在宁波大学一房间帮人清运杂物,其间,为贪图方便,陈某直接将拆好的木板从三楼该室内阳台往地下仍,在扔下第四块木板时砸中路经此处的被害人伍某,导致伍某受伤。陈某见状立即拨打110报警。经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鉴定,伍某的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右腿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后经司法鉴定,伍某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害,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陈某系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加上其有积极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认为,“高空坠物”肇事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首先要看是否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若高空坠物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就可能涉嫌相关犯罪。其次,要考虑到肇事者的主观方面。若因肇事者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肇事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例如,在人流涌动的街道上,随意抛掷酒瓶,就可能涉嫌犯罪。
  “因此,判断高空坠物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一是看危害后果是否严重,二是看肇事者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钟兰安说。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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