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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判例:无主坠物"全楼"补偿 有肇事者被判过失犯罪(2)

2019-06-22 17:36澎湃新闻浏览:
  广东深圳五岁男童被20层高空坠落的窗户砸中身亡事件发生一周后,6月19日下午,江苏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名放学回家的女童在家门口被砸伤头部。
  警方通报称,是一名8岁男孩高空抛物所致。男孩还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按法律规定,其家属要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要对男孩严加管教。
  高空坠物被不少网友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以“高空坠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得到1400余个结果,高空坠物轻者致人伤残,严重的致人死亡。

 
  高空坠物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挑战。
  在公开的判例中,涉及未成年人肇事的往往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案例中不乏因为高空抛物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被判处刑罚者。
  无主坠物,全楼“连坐”补偿 
  2011年3月7日15时30分许,肖某在楼门口晒太阳时,不幸被楼上掉落的一只酒瓶砸伤左腿。肖某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并于当日转至重庆市中山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住院期间,为此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45343.06元。
  之后,重庆渝北法院受理了该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涉及楼上掉下酒瓶砸伤路人,但因无证据证明认定具体侵权行为人,为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渝北法院依法判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者的损失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肖某被建筑物中坠落的酒瓶砸中受伤,庭审中无法证实酒瓶究竟从哪一房间内坠出,故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原告的损害给予补偿。
  因此,渝北法院判决事发地楼上房屋的全部实际使用人,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平均补偿。
  其实,类似高空坠物伤人的案例在全国已经发生很多次,事后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院只能判决“全楼连坐”,这样的案例不少。
  按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确实会让一些无辜之人“背锅”,是否有其他法律规定构想能比现行法律更适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吴春燕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本身就是一个权宜之计。从立法表述上就可以看出,规定的是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而不是承担侵权责任。立法目的上实际上是基于对受害人救济的考虑,而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救济受害人优先的理念吻合,这是立法上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
  未成年人抛物伤人,监护人担责 
  不少高空抛物肇事者最后被锁定为未成年人,这又该如何划分责任?
  河南平顶山的一起判例显示,2015年3月1日,王某在平顶山新华区王庄村2号楼楼下经过时被高空抛掷物砸中头部,当场被送往医院救治。随后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左侧额顶部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顶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王某为八级伤残。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事发当时,4个未成年人在新华区王庄村2号楼七楼楼顶玩耍,往楼下抛弃啤酒瓶、石头、纸杯、垃圾等杂物。其中杨某等3人都往楼下抛掷了硬质物品,但无法确认是谁抛掷的硬质物品将王某砸伤。王某将3名未成年人及王庄村村委会告上法庭索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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