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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称失信者为“老赖”体现朴素正义观

2019-06-19 14:12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因认为岳某网上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黄某将岳某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6月18日新华网)。 
  “老赖”是人们对失信被执行人约定俗成的称呼。而称特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教科书式耍赖”显然也符合特殊事件的特殊背景。关键是,通过互联网媒介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不构成侵权的裁判,无疑树立了这样一个导向,即人们有权对失信、违法、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以督促其改正错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就是典型的老赖和失信,是对法律严肃性和司法权威的蔑视,也是对他人权益的践踏。如果不对老赖施加必要的惩戒,无疑会让失信人从其失信和耍赖中获利,无形中助长背信弃义的不良社会风气,加大社会运转成本,增加交易和交往风险。 
  因此,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针对老赖的各种惩戒制约措施,比如限制出境、限制消费、公开曝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实践中,一些法院还创新性地推出为老赖定制彩铃、在朋友圈曝光、悬赏执行、利用公共场所的大屏幕予以曝光等措施。 
  这些措施中,有的对老赖的人身和财产进行限制,有的对老赖的名誉进行了贬低。可以说,这样做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也契合公众的朴素认知和对是非对错的评判标准。如前所述,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既失德又违法。那么,作为执法、司法机关,有义务对其进行制裁并给予否定性评价,而任何公民也均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谴责。 
  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而违法失信人的权利自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剥夺,这样方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符合公序良俗和主流价值观。否则,如果欠债不还的老赖可以逍遥自在,不受任何拘束,人们赖以正常工作生活、社会赖以运转的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社会也将陷入人人向恶,谁无赖谁得利的丛林法则,这显然不是人们所愿意看到的。 
  总的来说,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权乃至人身、财产权利就该受到一定限制甚至被剥夺。通过网络平台对其冠以“老赖”或“教科书式耍赖”称呼并未侵犯老赖权利。相反,还能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自行消除声誉上的不良影响。以裁判的形式确认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不侵权,给监督者吃了定心丸。由此还能形成倒逼作用,让潜在的赖账者看到失信行为将陷入“人人喊打、声名狼藉”的围剿中,进而主动履行义务,减少失信行为。(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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