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诉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宣判(3)
2019-06-18 14:02京法网事 微信公众号浏览:次
一般来说,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批评客观上会促进个人向好、社会向善,会促使被批评者反思改正,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批评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评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理性、文明、友善社会氛围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目的,这种不加限制的表达,也会导致异化的结果。
虽然岳某某并未侵犯黄某某的名誉权,但是其作为律师代理人和网络大V,在黄某某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黄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但在这样的负面舆论场下,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某某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对此,岳某某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判决结果
因黄某某对于岳某某和微梦创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鲁宁)(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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