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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诉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宣判(3)

2019-06-18 14:02京法网事 微信公众号浏览:
       因认为岳某某在新浪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黄某某将岳某某及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2019年6月18日,本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诉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宣判

       黄某某:岳某某使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
       原告黄某某诉称,2015年10月6日,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案外人赵某某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和相关车辆受损,法院判决黄某某对赵某某进行相应赔偿。后赵某某死亡。
       随后,赵某某之子赵某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原告认为自己在已经赔偿49.6万元的情况下,赵某通过该视频误导公众称原告“一分钱未赔”。当日,岳某某转发了该涉案视频。
       原告认为,被告岳某某以Y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该视频,导致该事件迅速成为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有关原告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自己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的耍赖”称号。这种情况使原告及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原告黄某某认为,被告岳某某持特殊身份明知不负责任转发会对原告及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仍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黄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岳某某删除侵权微博及侵权评论并赔礼道歉,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0 万元。判令微梦创科公司断开侵权视频及博文链接,向黄某某公开道歉,通过技术手段向被告岳某某所有粉丝发布道歉书,并对岳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微博内容并不失实
       被告岳某某辩称,自己转发的微博内容属实,未对转发内容进行修改,不存在过错;在转发该视频前,原告因不履行法律义务已经成为网络热点俗称的“老赖”。
       被告微梦创科公司辩称,微梦创科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黄某某就涉案博文未事先通知微梦创科公司要求删除;涉案博文没有明显的侮辱、失实内容。
       因此,二被告请求法院驳回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诉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宣判

曾开庭激辩近五小时
是否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成争议焦点

       2019年4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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