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起身惊吓老太摔伤致残 狗主人该不该赔?(2)
2019-06-12 15:08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由于双方的要求差距太大,多次交涉未果,许秀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她诉至台山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琳赔偿其因摔倒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约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秀芬于2017年11月15日对其损伤进行了伤残及后续治疗的司法鉴定。11月16日,《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的损伤鉴定意见为:许秀芬的损伤评定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2万元。产生的鉴定费为3000元。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许秀芬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赔偿25万余元。
而本案能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就是事发现场店铺门前监控拍下的一段监控视频。法庭当庭播放了这段监控视频。围绕视频所能反映的事实,双方进行了辩论。
许秀芬表示,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20秒,她在丈夫的陪同下徒步经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号前面的公共人行道时,突然遭遇徐琳所饲养的狗惊吓,因躲避不及摔倒致残,不但给她带来身体上的痛苦,也耽误了工作,造成了损失,更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伤害。监控视频充分证明,她之所以遭到徐琳饲养的狗伤害,是由于徐琳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在管理饲养动物上未尽基本责任。
徐琳则辩称,首先,许秀芬摔倒受伤与狗没有因果关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许秀芬摔倒是因为宠物狗造成。视频时间19时19分10秒,许秀芬第一次入镜,在宽阔的人行道上她选择离商铺较远的路线走。视频时间19时19分25秒,是许秀芬最接近宠物狗的时间,许秀芬在接近宠物狗时选择离商铺最近的路线走,靠近且注视宠物狗经过,此后她离开镜头范围。视频时间19时20分20秒,是许秀芬第二次入镜,她在镜头外已经摔倒,进入镜头后倒地,从视频中无法看到她为何摔倒,而宠物狗只是正常往前走了两步,并与许秀芬保持较远的距离。其次,从视频中许秀芬行走路线的变化看出她在路过时不但没有选择回避宠物狗,还有意选择接近宠物狗的路线经过,说明许秀芬不是如其所称极其怕狗的人。第三,许秀芬有可能是被石头绊倒,也有可能被其他动物、昆虫攻击,宠物狗在视频中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故本案视频不能证明宠物狗与许秀芬摔倒有因果关系。第四,视频的不全面性决定了无法反映出许秀芬摔倒的真实原因,许秀芬出于某种原因导致站立不稳,该情况发生在何时何地在视频中均没有体现,而视频也拍摄不到许秀芬四周的情况,现仅因宠物狗出现在视频中就被认为是动物损害,更多的是人为主观臆断,而非根据客观事实。
责任承担,终审判决一锤定音
台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徐琳饲养的狗是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棕色“泰迪犬”,本案徐琳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泰迪犬”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许秀芬时令许秀芬受惊吓倒地受伤,徐琳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该“泰迪犬”见许秀芬靠近时,在没有吠叫、没有向许秀芬攻击、仅向许秀芬移动约50公分且与许秀芬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许秀芬的重大过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以徐琳承担30%责任为宜。根据许秀芬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核准,事故导致许秀芬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考虑到事故致许秀芬伤残,其遭受较大精神痛苦,结合其在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6000元。据此,判决徐琳赔偿许秀芬62932.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64元,由许秀芬负担3794元,徐琳负担1270元。
一审判决后,许秀芬与徐琳均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许秀芬上诉称:第一,徐琳确认宠物狗没有拴绳、没有进行任何约束,违反了国家有关饲养动物的法律法规。视频显示正是因为狗的攻击行为导致本人摔倒受伤,因果关系成立。第二,徐琳管理饲养动物未尽基本责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非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本人承担70%的责任,既违反公平原则又没有事实依据。第三,本案件属于特别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除非徐琳能证明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徐琳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全部责任应由徐琳承担。第四,关于徐琳所述的本人来去的问题,因事发现场属于公共场所,许秀芬去的时候离店铺较远,往回走靠右走的时候离店铺较近,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并不是徐琳所述的本人不怕狗。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亦有违法之处,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徐琳赔偿本人250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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