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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存"陷阱" 新司法解释给被负债者带来转机(2)

2019-05-29 14:01正义网浏览:

  诸如连小颖这样的案件并非个例。今年3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发布《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审判工作通报》。通报指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团河法庭自2014年至今已审结含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在内的家事案件共计3500余件,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近30%。其中,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73%,而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可见,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存在较大的“被负债”风险。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范静向记者介绍,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借款类纠纷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占比一直较高,数量不容轻视。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到诉讼各方的相关利益。 
  新司法解释给被负债者带来转机 
  2003年,最高法起草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通过该解释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但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越来越复杂,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形,甚至出现了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等极端案例。 
  因前夫詹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浙江省金华市女子张小倩差点“被负债”265万元。2014年7月15日,詹伟以短期周转为由,向朱勤借款3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之后詹伟仅归还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朱勤认为,詹伟的借款发生在与张小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张小倩认为,她已经与前夫撇清了关系,何况自己连朱勤的面都没有见过,这些债务不关她的事。于是,她不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辩,接到开庭传票后,也没有参加庭审。2016年2月24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判决詹伟、张小倩共同偿还朱勤本金及利息265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小倩在工资被冻结、住房被查封后万分焦虑,她赶紧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恰在此时,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同时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其中规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 
  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一方面,借款合同上并无张小倩签字确认,出借人朱勤以及借款人詹伟也未告知张小倩;张小倩对涉案借款的来龙去脉并不知情,故难以证实张小倩与詹伟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另一方面,涉案借款并非用于詹伟家庭生活,亦未为家庭添置共有财产,且显然已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对于非因日常生活所需要的个人巨额举债,不能简单根据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涉案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2月1日,经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再审判决,张小倩无须承担前夫的债务。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许多像张小倩这样的被负债者的呼声获得了积极回应。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桂芳芳认为,与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相比,新司法解释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进一步细化规定,将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更容易明确债权人和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合理划分,可以说是对解释(二)第24条的重大修订。 
  夫妻共同债务须为“共同意思表示” 
  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究竟哪些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根据新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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