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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存"陷阱" 新司法解释给被负债者带来转机(4)

2019-05-29 14:01正义网浏览:
  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被负债”一方该如何寻求司法保护?债权人又该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陷阱与救济 

夫妻共同债务存"陷阱" 新司法解释给被负债者带来转机

《方圆》杂志记者张哲摄 

  “虽然那时候我们是夫妻,可我根本不知道吴吉昌找陈楚借钱,我和陈楚也不熟悉。更何况我一分钱也没有花过,为什么要让我和他一起还钱?”在谈起与丈夫吴吉昌离婚后莫名其妙背上的35万元债务时,65岁的重庆退休老人王渝文既痛心又无奈。原来在离婚之前,吴吉昌曾向陈楚借款30万元逾期未还。离婚之后,陈楚起诉吴吉昌和王渝文要求其承担包括利息5万元在内的35万元债务。2016年9月,法院一审认定吴吉昌所欠陈楚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王渝文找到了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18年1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6月,原审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所有债务和利息由吴吉昌一人承担,王渝文不再承担该笔债务。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这样的例子,一对夫妻离婚后,一方突然有一天被告知前夫或前妻私底下欠了巨额债务,一旦这些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麻烦、纠纷也随之而来。”承办该案的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官贺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看来,实践中,离婚时一方“被举债”的问题屡有发生,如果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到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如何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之间实现平衡,考验着立法、司法智慧,也驱动着相关法律不断修正、完善。2018年1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为更好地解决类似法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债务的“陷阱” 
  和王渝文一样,32岁的连小颖也差点背上前夫郑加文的2018万元债务。2008年5月,连小颖与自由恋爱多年的郑加文一起步入婚姻殿堂,很快有了儿子。在郑加文生意日渐兴隆,家里也因为房屋拆迁带来巨额财富的同时,夫妻二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2016年2月,郑加文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连小颖做梦也没想到的是,郑加文在诉讼离婚时主张,他与案外人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并附有银行单据为证,共计2018万元,称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承担一半。 
  2016年8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连小颖和郑加文离婚,对郑加文主张的2000余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请未予支持。连小颖说,法院查明,涉案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为投资,该合同上载有案外人与郑加文的签字,但郑加文对该笔巨额借款的用途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她本人也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一审法院判决后,郑加文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018年11月26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以“共债共签”为原则。郑加文对所主张的2000余万元借款,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配偶一方也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不予追认,故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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