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2)
2019-05-20 18:34正义网浏览:次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司法实践证明,实施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使认罪认罚从宽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制度实施中切实承担起主导责任,发挥好主导作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制度的重大意义。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落实方式和环节。一方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实施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重燃生活希望,也有利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两方面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从历史和实践的维度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极其深厚的文化、时代、法律基础。从文化层面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以和为贵、德主刑辅的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内在一致性。从时代层面看,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精神始终秉承“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好”的价值追求,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协调经济社会关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巩固基层政权中发挥着“缓冲”“粘合”作用,与“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核一致。从法律层面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的法律精神一脉相承。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要真正想清楚弄明白检察机关为什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承担主导责任。总的来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不仅是承上启下的枢纽和监督者,而且是罪案处理的实质影响者乃至决定者,具有主导作用、承担主导责任。首先,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体现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认罪认罚协商过程是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进行,对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决定权在检察机关。其次,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体现在量刑建议上。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一般应当”意味着以采纳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这就使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审判机关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判决的内容,因而具有较强的主导性。再次,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体现在实践中。从实践看,2018年,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的案件占98.3%,量刑建议采纳率96%,确实发挥了主导作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关键是要落实到办案中。首先,既要积极主动地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又要严格依法适用“从宽”,决不能无原则地放纵犯罪,尤其要切实防止“合理合法”地运用法律程序徇私枉法。其次,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要全面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各种情节,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坚持依法讯问,严禁威胁、引诱、欺骗;坚持平等协商,防止居高临下、“以强凌弱”。要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的整体性,不能单一看认罪,还要考虑认罚。再次,要切实提高量刑建议质量,确保提出更加精准、更加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的量刑建议。要加强量刑的学习研究,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作用,特别要注重对法院以往判决的类案进行分析,从中掌握量刑规律,从而完善量刑标准和量刑建议程序规范。对重大、有影响案件的量刑建议,要注意发挥员额检察官会议的咨询作用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把关作用。最后,要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的规范化,归纳总结一批指导性案例,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科学性、功能性、规律性出发,着力对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和程序等加强规范化建设,推动这项富有生命力的制度落地生根。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制度的重大意义。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落实方式和环节。一方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实施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重燃生活希望,也有利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两方面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从历史和实践的维度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极其深厚的文化、时代、法律基础。从文化层面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以和为贵、德主刑辅的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内在一致性。从时代层面看,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精神始终秉承“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好”的价值追求,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协调经济社会关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巩固基层政权中发挥着“缓冲”“粘合”作用,与“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核一致。从法律层面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的法律精神一脉相承。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要真正想清楚弄明白检察机关为什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承担主导责任。总的来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不仅是承上启下的枢纽和监督者,而且是罪案处理的实质影响者乃至决定者,具有主导作用、承担主导责任。首先,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体现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认罪认罚协商过程是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进行,对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决定权在检察机关。其次,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体现在量刑建议上。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一般应当”意味着以采纳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这就使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审判机关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判决的内容,因而具有较强的主导性。再次,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体现在实践中。从实践看,2018年,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的案件占98.3%,量刑建议采纳率96%,确实发挥了主导作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关键是要落实到办案中。首先,既要积极主动地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又要严格依法适用“从宽”,决不能无原则地放纵犯罪,尤其要切实防止“合理合法”地运用法律程序徇私枉法。其次,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要全面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各种情节,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坚持依法讯问,严禁威胁、引诱、欺骗;坚持平等协商,防止居高临下、“以强凌弱”。要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的整体性,不能单一看认罪,还要考虑认罚。再次,要切实提高量刑建议质量,确保提出更加精准、更加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的量刑建议。要加强量刑的学习研究,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作用,特别要注重对法院以往判决的类案进行分析,从中掌握量刑规律,从而完善量刑标准和量刑建议程序规范。对重大、有影响案件的量刑建议,要注意发挥员额检察官会议的咨询作用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把关作用。最后,要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的规范化,归纳总结一批指导性案例,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科学性、功能性、规律性出发,着力对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和程序等加强规范化建设,推动这项富有生命力的制度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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