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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拒解合同事件:契约精神务必信守

2019-05-16 13:38正义网浏览:
   湖南省桂阳县蓉城中学90后女教师小娟(化名)考上了华南师范大学的硕士研究生,但其所在学校及桂阳县教育局却以执教不满五年为由拒绝其辞职。尽管在小娟所签的聘用合同中,白纸黑字写着“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小娟多次跑教育局,次次无功而返。面对媒体的追问,该县教育局局长坦承,合同中确有这样的条款,但出于桂阳县缺专业老师的实际情况,“现在教育局规定是,(服务期)不满五年,一律不得辞职”。教育局拒绝解除合同,小娟就拿不到人事档案,而6月初高校就要调档了…… 
  5月14日从澎湃新闻看到这篇报道时,隔着屏幕都能感受到小娟的无奈、绝望和不甘心。幸好,媒体介入监督后,事件迅速迎来了转机:15日凌晨,桂阳县官方回应澎湃新闻称,县教育局对报道高度重视,正在与小娟按程序解除合同。 
  从义正辞严坚决拒绝解除合同,到高度重视同意解除合同,一日之间,桂阳县教育局的态度发生了180度大转变。过而能改,当然是好事,尤其是对小娟而言,这更是求之不得的结果,我们对此表示欢迎。但导致教育局态度转变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仍有进一步追问的必要:如果确实是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那自然“善莫大焉”。而如果仅仅是迫于舆论的压力,那恐怕难保以后不会继续犯类似错误。 
  这一事件中,教育局究竟错在哪里?笔者以为,最主要是契约精神的缺失。 
  从法理上讲,契约是指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社会协议形式。简单说,此次事件中的“聘用合同”,就是一种契约。所谓契约精神,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和契约救济精神。其中,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在平等基础上自由订立的契约(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对缔约双方来说,它就相当于法律,必须被信守。除非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对契约进行变更。具体到此次事件,在聘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以“缺专业老师的实际情况”和“现在教育局的规定”为由拒绝解除合同,显然是对契约精神的违反。 
  契约精神不是单方面强加或胁迫的霸王条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守信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契约精神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大力建设诚信社会的当下,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决不能带头干违背契约精神的事。(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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