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职业病防范须扫除死角
2019-05-13 14:20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近日有媒体报道,广东深圳华生电机有限公司多名工人患上白血病。经广东省和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证实,这5名员工均患职业性肿瘤,也就是苯所致白血病。5位员工表示,多年来工厂没有配备相应防护措施,对他们患病从未道歉,也没有对后续的员工进行应有的防护培训。目前,当地卫生监督所已前往涉事工厂进行调查(5月12日中国之声)。
如果此前没有权威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来证实5人患病与从业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企业不道歉的理由,那么,现在关系已明确,企业该道歉了——为没有尽到保护好员工的责任,为给员工及其家属带来无法估量的身心痛苦,企业需要给员工一个真诚的道歉。事实上,做一些弥补工作,包括后续治疗和赔偿,仅仅是企业必须迈出的第一步。避免其他员工陷入同样的不幸,是企业要立即迈开的下一步。
对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说,当务之急是监督当事企业切实落实好后续责任,并依法对当事企业追责到位,避免后患。而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其他有潜在职业病发风险的单位步其后尘,同样是分内职责。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是职业病防治法的明文规定,这一高度抽象的条文或许只有放在一个个患者身上,方能体会出它的意义。此次华生公司患病职工在被诊断苯所致白血病后,5人中有3人需要进行骨髓移植,有1人不适合骨髓移植,需要寻求其他治疗方法。即便他们从单位获得了赔偿,“但这些钱大多都被用在了吃药上”,额度无法覆盖因病而影响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更谈不上回到之前健康状态下的生活质量。让人揪心的是,在目前的医疗条件下,一些职业病一旦患上,并非都能得到完全治愈。
职业病预防难吗?从技术上看,有职业病防治法专章对预防的规定,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具体界定,有效预防并不难。但现实中落地的困难不小,难在哪里?华生公司职工反映,“工厂明知他们经常接触致癌物,也没有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只有在客户到访、相关部门到厂里检查的时候才给他们一些保护”。据当地卫生健康局通报,“华生公司2015年、2017年曾因未对员工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罚款10.5万元”。“工人提出来了,他们的手套很快就湿了,没法用了。显然,这种手套是不符合这个作业操作要求的”。不提供防护设施和用品、提供的防护用具不合格——在员工的生命健康面前,一些用人单位只算清了经济账,却算不清法律账和良心账。
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其中的侥幸心理不能忽视。5人患病被诊断后,华生公司依旧“没有对后续的员工进行应有的防护培训”,如果职工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属实,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规定,对此仅仅罚款恐怕不够。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才算行政层面上的执法完毕。
危害工人健康的违法行为,从外部监管存在难度,长期存在,危害又巨大。因此,有必要强化“吹哨人制度”,并从产品成分上确立职业病风险防范点,来扫除监管死角。建议有关部门对此给予重视,采取切实有力的手段,预防更多“华生”出现。(责任编辑:刘晓方)
如果此前没有权威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来证实5人患病与从业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企业不道歉的理由,那么,现在关系已明确,企业该道歉了——为没有尽到保护好员工的责任,为给员工及其家属带来无法估量的身心痛苦,企业需要给员工一个真诚的道歉。事实上,做一些弥补工作,包括后续治疗和赔偿,仅仅是企业必须迈出的第一步。避免其他员工陷入同样的不幸,是企业要立即迈开的下一步。
对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说,当务之急是监督当事企业切实落实好后续责任,并依法对当事企业追责到位,避免后患。而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其他有潜在职业病发风险的单位步其后尘,同样是分内职责。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是职业病防治法的明文规定,这一高度抽象的条文或许只有放在一个个患者身上,方能体会出它的意义。此次华生公司患病职工在被诊断苯所致白血病后,5人中有3人需要进行骨髓移植,有1人不适合骨髓移植,需要寻求其他治疗方法。即便他们从单位获得了赔偿,“但这些钱大多都被用在了吃药上”,额度无法覆盖因病而影响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更谈不上回到之前健康状态下的生活质量。让人揪心的是,在目前的医疗条件下,一些职业病一旦患上,并非都能得到完全治愈。
职业病预防难吗?从技术上看,有职业病防治法专章对预防的规定,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具体界定,有效预防并不难。但现实中落地的困难不小,难在哪里?华生公司职工反映,“工厂明知他们经常接触致癌物,也没有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只有在客户到访、相关部门到厂里检查的时候才给他们一些保护”。据当地卫生健康局通报,“华生公司2015年、2017年曾因未对员工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罚款10.5万元”。“工人提出来了,他们的手套很快就湿了,没法用了。显然,这种手套是不符合这个作业操作要求的”。不提供防护设施和用品、提供的防护用具不合格——在员工的生命健康面前,一些用人单位只算清了经济账,却算不清法律账和良心账。
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其中的侥幸心理不能忽视。5人患病被诊断后,华生公司依旧“没有对后续的员工进行应有的防护培训”,如果职工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属实,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规定,对此仅仅罚款恐怕不够。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才算行政层面上的执法完毕。
危害工人健康的违法行为,从外部监管存在难度,长期存在,危害又巨大。因此,有必要强化“吹哨人制度”,并从产品成分上确立职业病风险防范点,来扫除监管死角。建议有关部门对此给予重视,采取切实有力的手段,预防更多“华生”出现。(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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