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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详解网络众筹所涉法律焦点(2)

2019-05-09 18:30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
       对话人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 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 巍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     袁小存
       近日,德云社相声演员吴鹤臣(本名吴帅)通过水滴筹平台发起100万元众筹引起社会关注。水滴筹对此回应称,无权审核众筹人资格;吴鹤臣所在的德云社也称,众筹乃演员个人行为,郭德纲及德云社将对其进行资助。
       根据相关解释,众筹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通过网络平台连结赞助者与提案者。对于众筹的现状、问题和前景,《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网络平台开展众筹 是赠与非慈善捐赠
       记者:近年来,一些众筹事件引起社会较大关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哪些方面?
       杨团:需要明确网络平台众筹和慈善募捐的区别。对于个人网络募捐,慈善法以及民政部相关文件都有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具备资质的网络平台需要对个人求助进行审查,并且要通过作为中间人的慈善组织进行募捐。此外,在民政部规定的网络慈善主体中并没有包括个人,只有能够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如果是个人通过网络求助,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慈善募捐。
       个人互助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范围,因为个人之间无法像公益组织那样进行审查和规范。这种审查和规范虽然程序比较多,时间比较长,但确保了慈善活动的正常进行,避免发生一些问题。类似水滴筹、轻松筹这样的网络众筹平台不属于公募平台。公开募捐活动要通过正式认证的公共募捐平台进行审核,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规范和流程开展网络捐赠等活动。
       因此,人们要明白,在这类网络众筹平台进行捐款是个人赠与而不是慈善捐赠。个人赠与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但与慈善捐赠有区别。慈善捐赠是国家明确鼓励的,并且可以得到专业发票。公募网络平台和这类网络众筹平台也有区别。
       朱巍:首先是主体资质。慈善法修改后,对网络慈善主体的资质有明确要求,但网络众筹平台与相关规定有出入。其次是审核责任。对于众筹,网络平台的审核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再次是公众的知情权。对于众筹的门槛,目前还没有一致的规定,捐款者的背景状况也没有完全公开透明。以相声演员吴鹤臣为例,有房有车不一定就不可以募捐,关键是要让公众知道这些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障信息公开透明
       记者:对于网友质疑水滴筹平台是否提前核实其房产、治疗费信息等问题,5月4日,水滴筹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平台“没有资格去审核发起人的车产和房产”,只能要求发起人公开说明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去做公示”。对此应该怎么看?
       朱巍:网络慈善是慈善法修改中争议比较多的地方,并不是所有平台都能从事网络慈善。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法律规定很严格,但资质审核不够公开透明的问题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导致一些问题出现。捐款者有时候并非基于对平台的信任,而是基于转发者之间,如亲朋好友间的信任而去捐款。这种人际信任是否能转化为对平台的信任,是未来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依靠社交网络很难撑起巨大的众筹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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