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偷拍不能仅靠专业人士的“火眼金睛”
2019-05-08 10:49正义网浏览:次
近日,一名青岛爱彼迎(Airbnb)民宿房主被警方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元,其擅自经营的旅馆被依法取缔。爱彼迎方面已经返还房费,永久下架了涉事民宿。原来这位房主一边开民宿,一边将摄像头装在路由器里,并对着卧室。发现房间内藏着路由器的是一名从事信息安全工作的游客,他此前曾通过商业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了解到如何检查偷拍设备(5月6日《北京青年报》)。
通过报道可知,涉案房主在其民宿中隐藏的偷拍设备相当隐秘,若非具备一定反偷拍知识的内行人士,根本发现不了该偷拍装置。由此,这名房客从发觉路由器可疑到拍照固定证据再到报警的一系列操作,被网友点赞为“教科书式反偷拍”。但现实中,更多消费者却不具备这些反偷拍常识,因而,还是应强化监管和打击力度,让消费者免于被偷拍的恐惧。
外出住店遭遇偷拍,对谁来说都是一件细思恐极的事情。要知道,一旦个人的隐私被不法者偷拍后,将遭遇不可逆转的损失,即这些隐私一旦被泄露,就会通过网络广为传播,被网友下载、保存,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再恢复到隐秘的状态。而且,偷拍给被害人带来的不只是物质损失和个人信息的泄露,更是内心的担惊受怕和隐私泄露后的精神折磨。
遗憾的是,对于偷拍者,目前的处罚不算严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此外,虽然偷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的标准往往有窃取信息的数量或违法所得金额方面的要求,一两次的偷拍未必构成此罪。
不过,刑法还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但这都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为定罪条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偶尔一两次的偷拍,在没有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往往视为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毫不客气地说,这样的处理和打击力度有“罚酒三杯”之嫌。如前所述,遭遇偷拍是让人极其尴尬和恐惧的事情,对于被害人来说,其危害后果甚至比丢钱还要严重。尤其在网络时代和技术时代,偷拍设备可以随便买到,偷拍到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可以肆意传播。但纵观一些报道可知,对极其隐蔽的偷拍设备,非专业人士很难识别。那么,还有多少依然隐藏暗处的偷拍设备和罪恶的眼睛偷窥着个人隐私?想想都不寒而栗。
提升个人安全感和对旅馆业的信任度,必须有效反击偷拍行为,而这显然不能仅靠专业人士的“火眼金睛”和普通消费者的幸运,更不能靠从业者的良心发现。对此,既要夯实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尽到审慎的检查责任,揪出隐藏的摄像头,还要严惩非法生产、销售窃听器材者,切断偷拍源头。更不能轻纵心思卑劣的偷拍者,有必要“凡偷拍,必定罪”。进而密织打击网络,有效遏制有泛滥之势的偷拍行为,让消费者不再有被偷拍的惊惧。(责任编辑:刘晓方)
通过报道可知,涉案房主在其民宿中隐藏的偷拍设备相当隐秘,若非具备一定反偷拍知识的内行人士,根本发现不了该偷拍装置。由此,这名房客从发觉路由器可疑到拍照固定证据再到报警的一系列操作,被网友点赞为“教科书式反偷拍”。但现实中,更多消费者却不具备这些反偷拍常识,因而,还是应强化监管和打击力度,让消费者免于被偷拍的恐惧。
外出住店遭遇偷拍,对谁来说都是一件细思恐极的事情。要知道,一旦个人的隐私被不法者偷拍后,将遭遇不可逆转的损失,即这些隐私一旦被泄露,就会通过网络广为传播,被网友下载、保存,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再恢复到隐秘的状态。而且,偷拍给被害人带来的不只是物质损失和个人信息的泄露,更是内心的担惊受怕和隐私泄露后的精神折磨。
遗憾的是,对于偷拍者,目前的处罚不算严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此外,虽然偷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的标准往往有窃取信息的数量或违法所得金额方面的要求,一两次的偷拍未必构成此罪。
不过,刑法还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但这都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为定罪条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偶尔一两次的偷拍,在没有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往往视为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毫不客气地说,这样的处理和打击力度有“罚酒三杯”之嫌。如前所述,遭遇偷拍是让人极其尴尬和恐惧的事情,对于被害人来说,其危害后果甚至比丢钱还要严重。尤其在网络时代和技术时代,偷拍设备可以随便买到,偷拍到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可以肆意传播。但纵观一些报道可知,对极其隐蔽的偷拍设备,非专业人士很难识别。那么,还有多少依然隐藏暗处的偷拍设备和罪恶的眼睛偷窥着个人隐私?想想都不寒而栗。
提升个人安全感和对旅馆业的信任度,必须有效反击偷拍行为,而这显然不能仅靠专业人士的“火眼金睛”和普通消费者的幸运,更不能靠从业者的良心发现。对此,既要夯实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尽到审慎的检查责任,揪出隐藏的摄像头,还要严惩非法生产、销售窃听器材者,切断偷拍源头。更不能轻纵心思卑劣的偷拍者,有必要“凡偷拍,必定罪”。进而密织打击网络,有效遏制有泛滥之势的偷拍行为,让消费者不再有被偷拍的惊惧。(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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