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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夕丈夫借款30万 蹊跷借款妻子到底该不该还?

2019-04-23 12:08正义网浏览:
  正义网宁波4月22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叶脉清)“感谢检察官,终于帮我卸下了这笔‘糊涂债’。”日前,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办公室里,俞女士向检察官展示了刚拿到手的民事调解书,难掩激动的心情。
  2018年6月18日,北仑区检察院来了一位特殊的申诉人,“那30万是我前夫借的,我没有花一分钱,法院为什么要判我还款?”俞女士向办案检察官诉说着自己的委屈。
  2017年9月28日,何某某持一张俞女士前夫李某某的借条起诉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某、俞女士共同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俞女士认为该借款十分蹊跷,也向检察官道出了该借款的由来。
  原来,在2014年3月10日,俞女士的前夫李某某曾向宁波银行某支行贷款30万元,当时,俞女士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对李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4年3月11日,该银行向被告李某某发放了贷款30万元。
  2016年5月22日,俞女士起诉离婚,在这个特殊的时间段,俞女士的前夫李某某向何某某借款30万用于归还银行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院认为李某某通过向何某某借款归还了银行的贷款,该借款应由被告李某某与被告俞女士共同偿还。
  敏感的时间点,蹊跷的借款,俞女士觉得这背后肯定有问题。“他(指前夫)就是不想我好过,借条都是后补的,他和何之间到底有没有借款,谁能保证?”于是,俞女士向该院申请法律监督。
  俞女士的怀疑真的属实吗?鉴于本案可能系虚假诉讼,办案检察官查询了何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询问了各方当事人,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核实,终于查清了相关事实。
  2016年5月22日,俞女士起诉离婚。2017年4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离婚,8月8日,二审维持一审离婚判决。
  2017年3月7日,何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同日将该款转账借给俞女士前夫李某某。但此笔借款的落款为“2017年3月7日”“利息按月息三分利率计算”的借条却是李某某事后起诉前补写的。2017年5月18日(离婚一审判决后一个月),李某某给何某某打款30万元,用以归还何某某的上述到期贷款。2017年8月18日(离婚终审判决生效后10天),何某某又以同一账户给李某某转账30万元。
  俞女士的前夫李某某向何某某借款30万虽然是属实,但已经于2017年5月18日归还了该笔借款,而何某某要求归还2017年3月7日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已经与事实不符,明显涉嫌虚假诉讼。
  这不是简单的借贷纠纷,而是为了将离婚后的个人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提起的诉讼。近日,经北仑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认可了检察官针对本案提出的疑点,采纳再审建议后改判。俞女士的这笔“糊涂债”总算搞明白了。(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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