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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这些行为都构成“开设赌场罪”(2)

2019-04-15 14:49人民法院报浏览:

  ■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等情形的,入罪标准都是降低、从严的。
  在本案中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开设赌场行为无异议。但是以雇佣的方式、以营利为目的管理游戏机机房,并深入参与游戏机机房的运营管理,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其雇佣为其管理运营也是触犯开设赌场罪。
  赌博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是一种游戏厅的附属品,看似公平、娱乐的游戏,但其后果是非法转移、重新分配参赌者的财产。赌博容易上瘾,使人嗜赌成性,甚至为此家破人亡,发展至今已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应予以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藏在汽车美容店的赌场
  卢某租赁一店面用于经营汽车美容业务。2017年1月开始,卢某在店内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自己负责打扫赌场的卫生,维护赌场秩序,同时向庄家收取坐庄本金10%的费用作为抽头。2017年2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19名参赌人员,现场扣押扑克牌一副及赌资人民币13815元。至案发时,卢某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300元。同月23日,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对上述参赌人员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点评
  “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生活中,“开设赌场”的方式和地点往往带有迷惑性,很多参与者误以为不存在法律风险。尤其在农村地区,“小赌怡情”的错误思想盛行,广大群众在闲暇时“小赌小闹”已是司空见惯。但在娱乐和赌博之间往往只有一线之隔,稍不留神便会走上违法犯罪的深渊。
  以汽车美容店为掩护,被告人卢某不仅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还为他人赌博提供服务,向庄家抽取“佣金”,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受到法律处罚。此类犯罪行为以正当合法的生意为“挡箭牌”,隐蔽性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躲进深山“划豆子”
  2017年7月,钟某伙同肖某等人在龙岩市永定区地界内三处山头上开设赌场,以“划豆子”方式进行赌博。赌场通过对参赌人员每注赢取300元以上进行抽取5%作为赌场抽头,抽头在每场赌博结束后再返还给庄家55%,剩余45%作为赌场收入用于赌场开支和股东分红。为了躲避侦查,赌场内庄家不固定,三处赌场轮流使用,具体在哪个赌场设赌由钟某等人决定。直到案发时,钟某等人共计获利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以“划豆子”形式进行赌博的场所,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点评
  钟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了逃避处罚,流窜至深山以“划豆子”的形式开设赌场、抽头获利,该犯罪行为流动性、隐蔽性强,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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