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获65套房产30个车位 厅官沦为另类的"房奴"(2)
2019-03-26 12:55正义网浏览:次
江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系江宁开发区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1999年2月在郗同福的“关照”下,该公司副总经理曹某如愿成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8月,江宁开发区开始对下属企业进行改制,为了能将该公司改制给自己,曹某多次通过郗同福的妻弟李某甲找到郗同福寻求帮助。后郗同福在江宁区党工委开会讨论时,提议将该公司改制给曹某,并在有人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时,进行“斡旋”和说服,最终使曹某如愿以偿。不仅如此,郗同福还极力在土地受让、规费减免、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年限等方面给予关照。
2004年,为感谢郗同福的前述“关照”,曹某在郗同福调至连云港市任职后,和李某甲合作成立了连云港某公司,注册资本计人民币5715万元,双方约定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后曹某以其南京某公司名义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李某甲则以其妻柯某名义办理了股权登记。按30%的占股比例应当出资1715万元,但李某甲以其本人及郗同福共同持股的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仅出资500万元,余下的1215万元便“自然而然”地由曹某代为支付。上述情形,郗同福全都一清二楚。
对于自己和妻弟均参股的这家公司在连云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郗同福在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均不遗余力地给予了“关照”。2007年下半年,在调离连云港前,郗同福和李某甲找到曹某,要求退股并分红,曹某同意并按照30%的占股比例用房产折抵。后郗同福、李某甲如愿获得参股公司开发的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实际获取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4313.79万元。
然而,此时的郗同福早已没有第一次分得住房时的激动之情,有的却是无尽的掩饰和噩梦。这些退股分红所得的房产,没有一套登记在郗同福本人及其家人名下。
3.生财“有道”,“巧赚”百万“购房”差价
除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过程中伙同妻弟收受逾千万元股权外,郗同福还“长袖善舞”,两次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低价轻而易举“购得”商品房。
2007年,郗同福看中了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的门面房,打算投资。得知该小区开发商与其此前曾在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方面都“大力关照”过的某房地产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张某后,郗同福便和对方谈起了“买卖”。
张某对此自然心领神会,很快就安排下属以208.93万元的价格,将建筑面积379.95平方米的门面房在名义上卖给郗同福的连襟李某乙,但该房产实际上为郗同福夫妇所有。经鉴定,该房产购买时市场价应为人民币304.82万元。
“我安排下属以低于市场价1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价格将这套门面房卖给了郗同福,以此变相向郗同福输送了1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利益。”张某的这席话,一语道破了这桩“买卖”的玄机。
其实,这已经是郗同福故伎重施了。早在2004年,当特定关系人刘某看中曹某所属公司开发的两间商品房时,郗同福便向曹某打招呼要求“优惠”,后刘某果然以59.52万余元的价格如愿购得这两间商品房——这两间房产当时的市场价为107.23万余元。
“曹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售房,表面上看是给刘某的‘优惠’,实际上是给我的,他其实就是借这个机会向我行贿。”郗同福在案发后交代。
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对此,无论是张某、曹某,还是郗同福,都心知肚明。
4.“房奴”梦碎,当庭认罪追悔莫及
2018年2月22日,郗同福被江苏省监察委立案调查。同年5月14日,江苏省监察委将郗同福受贿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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