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获65套房产30个车位 厅官沦为另类的"房奴"(4)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庭审现场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郗同福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共计折合人民币580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郗同福受贿案系江苏省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首例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江苏省检察院指定镇江市检察院管辖。镇江市检察院于2018年7月6日提起公诉。
郗同福曾任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南京市江宁县(区)委常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等职,被控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533万余元、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558万余元),而这其中的1300余万元贿赂都与房产有关。他不仅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权超千万元,获65套房产、30个车位的分红,还以低于市场价140余万元的超低价两次“购得”心仪房产。正是这些房产,让郗同福沦为了别样“房奴”,最终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1.第一次分到40平米住房时,曾激动得彻夜难眠
郗同福有着不幸的童年,从小丧父,母亲改嫁,没有父爱也缺少母爱,跟随年迈的祖母,衣食不周,靠亲友接济甚至沿街乞讨长大,那时的他渴望有个“家”。上世纪80年代,他因妻子分配到一套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曾激动得热泪盈眶、彻夜难眠。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职务的升迁,特别是看到一个个不起眼的外地老板,拉个施工队到江宁开发区做工程,轻轻松松就能赚到几千万元,心理十分不平衡,郗同福便开始利用职权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寻找发财之路。
根据起诉书指控,郗同福首次以权谋私,始于1996年。1996年至2002年,时任南京市江宁县(区)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郗同福,不但在江宁某公司改制过程中积极推动将企业改制给赵某,而且给予赵某公司优先向江宁开发区供应物资、免收其公司租用办公楼租金等优惠政策,还帮助赵某女儿调动过工作。赵某自然“投桃报李”,从2001年至2017年,每逢中秋、春节前夕便向郗同福送上1万元“感谢费”,而郗同福则欣然笑纳。就这样,郗同福在近17年时间共33次收到赵某所送的“感谢费”累计33万元。
之后,曾在南京、连云港等多地区多岗位任职的郗同福,便踏上了20余年的犯罪之路。哪怕已于2013年2月正式退休后,他仍不收手,直至2017年案发。
2.“股权分红”,获得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
郗同福所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源于其在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过程中共同收受巨额股权。
除了为公众所熟知的官员身份外,对“外地老板包工程赚大钱”眼红心热的郗同福还和妻弟李某甲等人共同持股,经营着多个建筑工程队和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股权分配协议、郗同福供述等证据来看,这些企业虽由亲友出面,但郗同福却享有最后“决定权”。而正是南京的这家市政公司,让郗、李二人仅出资500万元却轻松获得1715万元的“股份”,进而为郗、李二人带来了“股权分红”——在连云港的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折合人民币4313.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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