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刑事案件何种情形下证人必须出庭(2)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分歧极大、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的案件,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证人不出庭可能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将证实犯罪构成要件的证人、影响罪名认定的证人、证实重大量刑情节的证人确定为关键证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应通知出庭作证,以保障司法公正。
我国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大量规定,以期改善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但从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使得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难以落到实处,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不相适应。
需要说明的是,提高证人出庭率,并不意味着要求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要有证人出庭。众所周知,基层法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大多均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当事人认罪的案件,这些案件并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就能定案,因此无须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但是,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分歧极大、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的案件,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证人不出庭可能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为此,建议就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问题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要求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证人必须出庭,以解决证人出庭制度空转、出庭陈词被书面证言所替代、开庭审理流于形式等弊端,大力推进司法公正。
1.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强化证人出庭意识,牢固树立程序正义和公正司法理念。应当因势利导,尽快出台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的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人强制出庭、补偿、保护等一系列制度。
2.明确证人必须出庭的案件类型。对以下案件,应当规定证人必须出庭:(1)法官认为案情复杂、疑难(例如,不同证人说法不一致的案件,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在事实上有争议的案件等),不通知证人出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3)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分歧极大,且一方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4)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案件,如果未通知证人出庭的,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机制,规定相应的考评处罚标准,以强有力地推进证人出庭制度。
3.明确“关键证人”概念。一方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证人不是关键证人,即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也可不通知出庭作证,以减轻诉讼压力,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将证实犯罪构成要件的证人、影响罪名认定的证人、证实重大量刑情节的证人确定为关键证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应通知出庭作证,以保障司法公正。
4.建立证人出庭权利保障配套措施。(1)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明确证人出庭的补偿标准,在庭审后立即将补偿发放给证人,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到实处。(2)作证方式应灵活、多元,对于需要特殊保护的证人,应利用技术手段让其在庭上“出声不出面”作证,或者采用录音、录像方式作证。(3)落实刑诉法关于证人权利保障的规定,明确证人权利保障机关,确保证人不会因为出庭作证被打击报复。
5.完善对拒绝出庭作证证人的制裁措施。我国刑诉法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还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为此,建议细化规定,对证人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给予相应的处罚。例如,对应当出庭作证但拒绝出庭作证的,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证人能够及时出庭作证,维护公平正义;对于在法庭上作伪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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