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被宣告无罪后真凶现身(5)
2019-03-10 11:05人民法院报浏览:次
案发现场厕所的水龙头没有动过,案发后陶某去过的小旅店老板证明,陶某只在房间里待了几分钟,没有时间和条件进行淋浴冲洗,身上衣物并未换过,而陶某除脚上的皮靴上之外,身上、内外层衣物上均无冉某波血迹,与其供述近距离刺杀冉某波的情形不相吻合。
合议庭在该小区监控死角发现一处低矮围墙,翻过去就是一条大马路。若是凶手从这里逃离案发现场,监控无法发现。同时,现场提取的证物刀并没有陶某的DNA和指纹,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
与此同时,被法院指定为陶某的辩护人王美德律师阅卷后也认为事有蹊跷,于是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当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仅有指导性文件,没有实际操作细则,但合议庭为了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同意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开庭审理 激烈交锋
在案件开庭前,被害人家属听说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非常激动。被害人70岁的老母亲到张海波的办公室,一见到她就“噗通”一声跪下了,一边磕头一边对张海波说:“法官,坏人已经被抓起来了,你要是把坏人放出来,可是要遭天谴的!”
张海波连忙扶起老人家说:“阿姨,没有开庭之前,谁都不能确定坏人是谁,但是请您放心,无论是公安、检察院还是法院,共同的目标就是匡扶正义,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无辜者不受追究,也一定会将真凶绳之以法。”
被害人家属激动的情绪还是给了合议庭很大的压力,开庭之前,合议庭再次开会讨论案件的几个重要关键问题。
如果陶某是真凶,为什么在案发的第一时间没有立刻逃跑,而是打电话给其姐,并去找被害人的朋友张某说明情况?为什么要将冉某波的皮外套和自己的手提包带离现场,却不拿走凶器?为什么凶器会是一把冉某波家人从未见过的羊角刀?
如果陶某不是真凶,为什么她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还准备逃往余庆县?为什么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后没有发现第三人痕迹?为什么陶某多次承认冉某波就是自己所杀?
疑问重重,合议庭决定在庭审中寻找答案。
2012年3月23日,合议庭开庭审理陶某故意杀人案。由于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庭当天四名办案民警和两名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对案件中的相关证据进行说明。记者采访时已时过7年,王美德说,那次的庭审仍然是他职业生涯中最难忘的一次,庭审当天的激烈场面他仍记忆犹新。
法庭调查阶段,陶某表示,最初不敢报警是因为冉某波亲属在楼上楼下住着,担心他们知道冉某波被杀时与自己在一起会有极端行为,另外自己的家人并不知道她和冉某波的关系,所以担心报警后会让事情败露导致自己的家庭破碎。作有罪供述时,想到反正冉某波都已经死了,自己也不想活了。警方表示,案发时陶某和冉某波在一起,案发后陶某不报警、不救治,反而要逃跑,行为极为可疑。
在公诉人举证阶段,两名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公诉人、辩护人就死者伤口形成原因,凶器上的血迹、指纹,有无第三人入室的可能性等询问了鉴定人。
鉴定人表示,根据冉某波伤口形态分析,冉某波受伤时是卧躺位,与陶某无罪辩解中所述冉某波坐起来正面被人刺第一刀相悖。另外,如果凶器锋利,即便是比死者力量弱很多的人也可以造成这样的伤口。凶器上由于死者血迹含量太丰富,其他微量的DNA被掩盖,导致其他DNA无法检测出来。现场未见有血手套印痕表现,没有发现擦拭刀的情况。根据现场血泊分布的位置和面积等分析,若有第三人入室应该会在现场留下血脚印。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认为,作案凶器上没有陶某的指纹,且现场未见有血手套印痕表现,没有发现擦拭刀的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冉某波系陶某所杀。现场有陈旧烟头,却没有检验出第三人痕迹,现场勘验粗糙。因此本案有瑕疵、有疑点,请求法院宣判陶某无罪。公诉方认为没有鉴定出陶某的指纹是因为指纹被覆盖,不能说明陶某没有作案。现场比较开放,有陈旧烟头合理。陶某的无罪辩解中冉某波坐起身被刺第一刀与冉某波伤口形态分析不吻合。陶某因感情纠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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