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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被宣告无罪后真凶现身(3)

2019-03-10 11:05人民法院报浏览:

  当天,经过4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延期宣判。
  证据不足 宣告无罪
  由于案情重大,遵义中院先后于2012年5月7日和7月26日两次召开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讨论,公诉机关的相关领导和承办人列席了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几个焦点问题进行讨论:案发之前陶某应冉某波电话之邀,专程从龙里赶往思南,并与冉某波一起前往湄潭,当晚一起与朋友吃饭期间并未吵架,半夜睡醒之后陶某因情生恨,临时动杀心,犯罪动机牵强;若是陶某因其他原因预谋杀害冉某波,应该不会在案发前张扬地与冉某波等五人一起吃饭;案发当晚,冉某波与陶某所住的房屋门锁被毁,有第三人入室的可能;根据现场勘验、尸检报告以及现场血迹分布动态,现场发生过搏斗,但陶某与冉某波力量悬殊较大,应该不会形成这样的案发现场,且若陶某与冉某波有过近距离搏斗,无法解释为何陶某身上无冉某波血迹;视频监控显示,案发后陶某衣衫不整地从小区慌乱离开,还分别告诉了其姐和张某,冉某波被入室盗窃的小偷杀害,其种种表现不像刚刚杀人并消灭作案痕迹后的状态;陶某在逃离现场时没有带走凶器而是带走了自己的手提包和被害人的皮外套不合逻辑,而在无罪辩解中称包与皮外套被小偷拿走,与公安机关一直未找到包以及被害人皮外套相吻合;案发当日12时,湄潭县公安局勘验现场结束后,被害人亲属将被害人尸体运至殡仪馆,案发现场实际已被破坏,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陶某有罪供述中称凶器是在沙发上拿的,但是据被害人家属回忆,从未见过那把羊角刀,而且普通家庭一般很少会出现羊角刀,经过检测,羊角刀上也没有陶某的指纹;该案疑点重重,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陶某作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综上,遵义中院审委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无罪。宣判前,遵义中院作了周密部署,以确保宣判当日法庭的正常秩序。
  合议庭成员沈必强记得,张海波宣告陶某无罪的话音刚落,在被告席上的陶某双眼放光,不断向审判席鞠躬。辩护人王美德却没有顾得上陶某的反应,他只记得被害人家属目光灼热,好像在控诉他在帮“坏人”说话。被害人妻子听到宣判结果后,马上冲上前,准备抓扯陶某。法警赶紧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所有人从法庭安全撤离。
  张海波记得,他们离开现场时,被害人家属此起彼伏的咒骂声不绝于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收受好处”这些言语格外刺耳。
  事隔两年 真凶归案
  2014年2月,娄某向管教民警反映,与其同一监室的黎某在与其聊天时透露,黎某曾在湄江镇某小区杀死一个人,连刀都没有带离现场。彼时,黎某因不服遵义中院对其所犯的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案所作出的判决已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与娄某羁押在湄潭县看守所同一监室。
  了解这一情况后,公安机关立即讯问了黎某。黎某供认,2011年4月6日凌晨2时许,他在湄江镇携带一把羊角刀行至某小区,发现一对男女进入了一个没有门锁的房屋,于是走到楼顶休息,决定等他们入睡后实施盗窃。在盗抢过程中,将男子杀害,并逃离现场。
  随后,公安机关在黎某遗弃的电动摩托车后备箱内发现了冉某波当年“失踪”的皮外套。同时,鉴定机构出具了从作案凶器羊角刀刃部的一处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以及冉某波的基因型与黎某的基因型合并后可形成的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
  张海波听说了这一消息后,如释重负:真凶出现,终于可以百分之百证明陶某不是真凶,自己当时的判决没有问题,重压之下的坚守换来了真正的公平正义。
  2014年8月,贵州高院核实该情况后,将黎某抢劫、强奸、杀人案发回重审。遵义中院重审期间,遵义市检察院对黎某在某小区抢劫杀害冉某波等事实补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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