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物权法首次写入中央一号文件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
2019-02-25 17:04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次
去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而今年一号文件则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顺利完成到2020年承诺的农村改革发展目标任务。
在张帅梁看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强化制度性供给,其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至关重要,农村土地既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最重要的资源,加快物权法修改步伐,即是保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进行。
孟强认为,40年前,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土地所有权中的分离,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但随着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农业“产业兴旺”的基本要求下,“三权分置”将是农地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功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次年9月,中央有关会议提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孟强认为,“三权分置”改革凸显了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但作为调整民事基本权利的物权法在颁布实施时,只确认了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没有对可以规模流转的经营权作出规定。
“物权的设立与实现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因此,加快修订物权法,实现‘三权分置’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变,就显得尤为必要了。”孟强说。
加快物权法修订步伐
赋予经营权法律地位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第十一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中,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在孟强看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需要与经济基础保持一致,并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的发展。2007年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从法律上明确了土地承包者享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对承包权的处分权,肯定了农民作为土地直接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但物权法规定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具体规定的缺失,使得农地流转处于探路摸索阶段。”孟强说。
实践中,就在物权法开始实施的第二年,各地已经开始了一系列变革试验。
例如,2008年5月,全国政协视察团赴成渝调研。在重庆涪陵的一家生猪养殖场,视察团看到了“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方式:在一个平缓的山坡上,原先分散的土地被集中起来,实现了小规模经营,公司还为就地转换为园区工人的农民配备了小型农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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