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邻居为琐事争吵 一方猝死谁之过(2)
2019-02-24 18:17平安广西网浏览:次
对于王光的亲属要求梁天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的请求,岑溪市法院查明,王光生前常年在广州务工,于2010年5月办理了广东省居住证,并于2015年5月在广州市海珠区租房居住,王光生前的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据此,岑溪市法院依法确定王光为城镇居民。根据相关规定,王光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参照《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进行计算,王光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应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经核算,岑溪市法院确定王光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04.8万余元。结合该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王光的亲属应当自行承担94.3万余元,梁天应当赔偿王光的亲属10.4万余元,扣减梁天先前向王光的亲属支付的2万元,梁天还应当向王光的亲属支付赔偿金8.4万余元。对王光的亲属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因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因王光死亡的主要原因不是梁天的直接侵权行为造成,法院不支持王光亲属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岑溪市法院一审判决梁天向王光的亲属赔偿8.4万余元,驳回王光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光的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梧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李继远 田广伟 韦泳妮)(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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