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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邻居为琐事争吵 一方猝死谁之过(2)

2019-02-24 18:17平安广西网浏览:
  为通道上堆积的杂物,王光与邻居梁天发生激烈争吵。争执结束后,王光突然倒地猝死。王光的亲属将梁天诉至法院索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不久前这起生命权纠纷尘埃落定。

两邻居为琐事争吵 一方猝死谁之过

  为通道争吵后猝死
  2017年2月初,在广州务工的林光回到岑溪市归义镇某村的家中过年。当月10日下午,林光发现邻居梁天在两家房屋相邻的通道上堆放了铁铲等杂物,通道的空间几乎被完全堵住。
  王光恼怒,要求梁天立即将杂物搬走,恢复通道的畅通。
  梁天表示,这条通道的土地一直归他家使用,两年前他就用砖围建起了墙体,他在此地堆积杂物理所当然,王光提出的要求纯属无理取闹。
  见梁天不仅未移走杂物,还理直气壮地称通道的土地归他家所有,王光很气愤,与梁天发生激烈争吵。梁天的女儿梁月闻声出门,劝说二人无果后,便将父亲梁天拉回家。
  梁天回到家没多久,听到通道中传来一声闷响,便出门查看,看到王光倒在地上。梁天喊了几声王光的名字,但王光毫无反应。
  梁天当即大声喊来村民。当村民们赶到时,王光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岑溪市公安局对现场进行了勘验、侦查,并分别委托岑溪市、梧州市、自治区三级鉴定机构对王光的尸体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确认王光为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IV级,脑、肺、肾、肝、脾等多器官急性淤血,肺出血、肺气肿样变;排除了王光因严重颅脑损伤、机械性损伤致胸腹腔重要器官严重损伤、服用甲胺磷或安定致中毒死亡以及机械性窒息(如扼颈、捂压口鼻)导致死亡的可能。
  事发后,岑溪市归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王光的亲属和梁天进行调解、协商赔偿问题。因分歧过大,双方没能达成协议。由于调解未果,王光的亲属将王光的遗体停放在岑溪市某医院的太平间内,一直未送去火化。后梁天向王光的亲属预付2万元,让他们自行处理王光的遗体。
  亲属将邻居诉至法院
  2017年8月3日,王光的亲属将梁天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梁天赔偿王光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5.2万余元。王光的亲属要求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核算各项经济损失。
  王光的亲属认为,梁天与王光发生口角后,手持铁铲对王光进行威胁恐吓,险些演变成肢体冲突,这是导致王光突发疾病死亡的直接原因。梁天的行为与王光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梁天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梁天辩称,他在王光死亡当日仅与王光发生了轻微的言语冲突,并未对王光实施过其亲属提及的恐吓行为,也没有与王光打架。王光摔倒在地的时候,他已经离开争吵现场,王光的死亡与他没有因果关系,他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梁天认为,王光是农民,假如需要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应当按照广西农村标准计算王光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邻居担责一成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侦查,以及岑溪市、梧州市、自治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确认王光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患病造成的。王光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身是否患病及患有何种疾病应当非常清楚,王光与梁天因相邻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后,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选择与梁天争吵,进而导致情绪激动引发自身疾病,本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本案90%的民事责任。梁天未能正确处理纠纷,亦存在过错,造成王光死亡的后果。考虑争吵前梁天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王光是否患病,酌情认定梁天应当承担本案1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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