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一未成年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获刑七年半(2)
2019-02-22 12:42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为赚钱想人体藏毒运毒,却因吞不下毒品就转做人体藏毒网络招募人。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邓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为了赚钱,自愿应聘“日结兼职高薪”
邓某系河南驻马店人,从小跟随外祖父母生活,初中二年级辍学后独自外出打工。2017年8月起,在广东广州打工的邓某先后在网上加入两个招聘“日结高薪兼职”的QQ群。QQ群里每天都会发送各种所谓的高薪兼职广告,因当时工作还可以,邓某只是每天看看。
同年11月,邓某手头吃紧,有一天QQ群里推送一条招聘信息引起他的注意:招聘出差人员,每次1万元至1.5万元,地点在云南昆明周边,包吃包住,要求身份证无案底。通过查询,邓某得知可能是招聘运毒人员,但为了钱,邓某还是跟发布招聘信息者私聊。
私聊中,对方告诉系运输违禁药品,确保线路百分百安全。邓某表示没钱购买车票,对方还主动转账给邓某让其购买车票,但邓某必须在车站拍摄视频,确保其是真的应聘。拿着对方给的钱,邓某先从广州乘车至昆明,后乘汽车辗转到一个小县城,之后邓某被人驾车运送到一条河边,坐船到了河对岸,后又被人送到一个旅馆,最终见到了招聘方。此时,邓某才发现他已身在缅甸。
吞毒不成,摇身变成人体运毒招聘者
到达缅甸的第三天,对方要求邓某吞下毒品,并承诺邓某回到国内指定地点将毒品排出后,便可获得1万元的报酬。但是如果中途出现意外,对方就会打死邓某。对方没收了邓某的手机,称到时让邓某家人拿钱来赎人。
按照对方要求,邓某需要将60粒拇指大小、包装好的毒品吞到肚子里,对方还将邓某吞毒品的过程拍摄下来,用于威胁邓某保密。真正面对毒品,邓某害怕不已,磨磨蹭蹭2个小时才吞下去4颗。对方见邓某不行便要求其退回车票钱走人,邓某身无分文,苦苦哀求对方放人,后被对方留下,要求邓某帮助他们招聘人员运毒。
按照对方规定,邓某每周必须招募一定人数,不然就要受罚。为完成任务,邓某在QQ群多方发招募消息,并且对有意向的人员在私聊中明确告知系吞毒运输。其间,邓某招募了十余人,对方曾先后两次给他4000元钱。之后,邓某逃回国内。
2018年1月,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无锡硕放机场抓获通过人体藏毒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叶某。后无锡市公安局指定该案由锡山分局管辖。锡山分局经审查后发现了邓某涉案的线索,遂立案侦查,并于同年3月将邓某抓获归案。根据案件情况,被公安机关抓获的通过人体藏毒走私运输毒品人员中,有2人系由邓某招募,涉嫌运输毒品79粒395克。邓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
生日成谜,补充侦查予以认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锡山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复核邓某出生日期时发现,邓某的出生日期有三个,分别是2003年户籍登记的2002年1月、2006年户籍登记的2000年2月和医院出生证明上的2000年12月。虽然根据邓某的犯罪时间推算,上述三个出生日期并不影响认定邓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但为谨慎起见,检察官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对邓某进行骨龄鉴定、核查出生证明上邓某父亲的信息、向邓某两个姑姑查证邓某出生时间等。
与此同时,该院请求邓某所在地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因邓某母亲不愿出面,该院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案件,并为邓某聘请法律援助律师。
经补充侦查,确定邓某系2000年2月2日出生,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考虑到邓某在犯罪中系从犯,检察官建议法庭在七年到八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责任编辑:刘晓方)
为了赚钱,自愿应聘“日结兼职高薪”
邓某系河南驻马店人,从小跟随外祖父母生活,初中二年级辍学后独自外出打工。2017年8月起,在广东广州打工的邓某先后在网上加入两个招聘“日结高薪兼职”的QQ群。QQ群里每天都会发送各种所谓的高薪兼职广告,因当时工作还可以,邓某只是每天看看。
同年11月,邓某手头吃紧,有一天QQ群里推送一条招聘信息引起他的注意:招聘出差人员,每次1万元至1.5万元,地点在云南昆明周边,包吃包住,要求身份证无案底。通过查询,邓某得知可能是招聘运毒人员,但为了钱,邓某还是跟发布招聘信息者私聊。
私聊中,对方告诉系运输违禁药品,确保线路百分百安全。邓某表示没钱购买车票,对方还主动转账给邓某让其购买车票,但邓某必须在车站拍摄视频,确保其是真的应聘。拿着对方给的钱,邓某先从广州乘车至昆明,后乘汽车辗转到一个小县城,之后邓某被人驾车运送到一条河边,坐船到了河对岸,后又被人送到一个旅馆,最终见到了招聘方。此时,邓某才发现他已身在缅甸。
吞毒不成,摇身变成人体运毒招聘者
到达缅甸的第三天,对方要求邓某吞下毒品,并承诺邓某回到国内指定地点将毒品排出后,便可获得1万元的报酬。但是如果中途出现意外,对方就会打死邓某。对方没收了邓某的手机,称到时让邓某家人拿钱来赎人。
按照对方要求,邓某需要将60粒拇指大小、包装好的毒品吞到肚子里,对方还将邓某吞毒品的过程拍摄下来,用于威胁邓某保密。真正面对毒品,邓某害怕不已,磨磨蹭蹭2个小时才吞下去4颗。对方见邓某不行便要求其退回车票钱走人,邓某身无分文,苦苦哀求对方放人,后被对方留下,要求邓某帮助他们招聘人员运毒。
按照对方规定,邓某每周必须招募一定人数,不然就要受罚。为完成任务,邓某在QQ群多方发招募消息,并且对有意向的人员在私聊中明确告知系吞毒运输。其间,邓某招募了十余人,对方曾先后两次给他4000元钱。之后,邓某逃回国内。
2018年1月,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无锡硕放机场抓获通过人体藏毒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叶某。后无锡市公安局指定该案由锡山分局管辖。锡山分局经审查后发现了邓某涉案的线索,遂立案侦查,并于同年3月将邓某抓获归案。根据案件情况,被公安机关抓获的通过人体藏毒走私运输毒品人员中,有2人系由邓某招募,涉嫌运输毒品79粒395克。邓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
生日成谜,补充侦查予以认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锡山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复核邓某出生日期时发现,邓某的出生日期有三个,分别是2003年户籍登记的2002年1月、2006年户籍登记的2000年2月和医院出生证明上的2000年12月。虽然根据邓某的犯罪时间推算,上述三个出生日期并不影响认定邓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但为谨慎起见,检察官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对邓某进行骨龄鉴定、核查出生证明上邓某父亲的信息、向邓某两个姑姑查证邓某出生时间等。
与此同时,该院请求邓某所在地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因邓某母亲不愿出面,该院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案件,并为邓某聘请法律援助律师。
经补充侦查,确定邓某系2000年2月2日出生,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考虑到邓某在犯罪中系从犯,检察官建议法庭在七年到八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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