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德:经抗诉 被告人被加刑两个月
2019-02-16 14:55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丁凡 金婷)“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啊!”当孙某再次拿到判决书的时候,发出了一声无奈的叹息。近日,历经一审、二审后,由浙江省建德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杭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孙某贩卖毒品案,获杭州市中级法院改判,并加刑二个月。
孙某2014年开始沾染上毒品,久而久之成了“瘾君子”,之后经人介绍还找到了“毒源”。从此以后,他不但自己吸食冰毒,还常常把冰毒卖给“同道中人”,赚取差价来营生。在警方办理一起他人购买吸食毒品案件时,发现了孙某的作案嫌疑,最终将他抓获归案。
到案后,在一系列的证据面前,孙某不得不承认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建德市检察院审查认定,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8次,共计9.6克。因为孙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孙某没有异议。
据此,该院向法院提出了对孙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获得采纳。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孙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动起了“歪脑筋”,既想得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实惠”,又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来赌一把。他以自己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没有谋取利益,仅仅因和毒贩接触导致犯罪等理由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建德市检察院得知孙某上诉的情况后,认为孙某在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之后又提出上诉,不应当对他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也不应当对他从宽处理。基于此,该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量刑均不当,依法提出了抗诉。杭州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支持该院的抗诉理由。
杭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宣判后,孙某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已不能认定孙某认罪认罚,据此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量刑部分的内容,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孙某2014年开始沾染上毒品,久而久之成了“瘾君子”,之后经人介绍还找到了“毒源”。从此以后,他不但自己吸食冰毒,还常常把冰毒卖给“同道中人”,赚取差价来营生。在警方办理一起他人购买吸食毒品案件时,发现了孙某的作案嫌疑,最终将他抓获归案。
到案后,在一系列的证据面前,孙某不得不承认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建德市检察院审查认定,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8次,共计9.6克。因为孙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孙某没有异议。
据此,该院向法院提出了对孙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获得采纳。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孙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动起了“歪脑筋”,既想得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实惠”,又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来赌一把。他以自己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没有谋取利益,仅仅因和毒贩接触导致犯罪等理由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建德市检察院得知孙某上诉的情况后,认为孙某在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之后又提出上诉,不应当对他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也不应当对他从宽处理。基于此,该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量刑均不当,依法提出了抗诉。杭州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支持该院的抗诉理由。
杭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宣判后,孙某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已不能认定孙某认罪认罚,据此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量刑部分的内容,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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