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高利贷累积至250万元 女子伪造手续过户房屋获刑(3)
2019-02-13 15:07北京晚报浏览:次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李某明知房本内容虚假,还以该房本作抵押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借款,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其实际获得钱款的数额,并不影响其犯罪构成,但法院在量刑时,会酌予考虑此情节。
鉴于李某系自首,故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李某认为法院一审量刑过重,不服上诉。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其母亲健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通过伪造的遗嘱公证文书及伪造的死亡证明,在其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并据此向他人抵押借款。综合本案证据,虽然李某借款实际到手数额较少,但其不应采取诈骗的方式进行借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一审法院已经对李某予以减轻处罚,且再无新的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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