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2万元换取12年自由 天津一银行行长盲目放贷收受贿赂(3)
2019-02-12 11:03正义网浏览:次
2018年5月,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依法对秦由受贿案提起公诉。
此案开庭审理时,秦由试图以其本人并不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没有直接接受1500万元干股的辩解为自己脱罪,但检察官相继出示了秦由三位亲属名下银行卡流水,该公司资金流向和申宏宾、张岳等人的证言,确凿地证实了秦由以亲属名义持股与申宏宾、张岳合开公司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面对检察官有力有据的指控,秦由哑口无言。
前不久,经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秦由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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