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2万元换取12年自由 天津一银行行长盲目放贷收受贿赂(2)
2019-02-12 11:03正义网浏览:次
保职位,虚假证明蒙混过关
贷款批下来后,申宏宾以感谢为名欲给秦由送财物。起初,秦由尚头脑清晰,对所送贿赂坚辞不收。后来,申宏宾一而再、再而三地登门“致谢”,行贿金额也不断增加。就这样,秦由逐渐放弃了原则,丧失了底线,最后欣然收取了申宏宾80万元的好处费。
2014年,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在监控中发现申宏宾公司的贷款出现了逾期,立即向秦由所在的支行提示该笔贷款存在风险,并锁定了申宏宾公司的信用额度,把贷款也全部冻结了。秦由闻讯大惊,心急如焚,第一时间将此事通知了申宏宾,让他马上准备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流动比、销售额等资料应付检查。秦由知道,一旦分行查出实情,自己将职位不保。
在秦由的授意下,申宏宾伪造了一系列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增值税发票和一份与某制造集团签订的3000余万元的虚假订单。与此同时,秦由多次授意下属在银行授信客户查访报告上描述申宏宾的企业现金流平稳,并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申宏宾还款能力有保障,不存在风险,主动向分行申请额度解锁,帮助申宏宾“瞒天过海”,保住了贷款。
在此后的5次检查中,秦由都故技重施,一边帮申宏宾伪造材料,一边指使下属虚假审查,使得分行对申宏宾公司的7次查访报告中,均显示了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现相关风险。就这样,秦由成为了申宏宾的“救命稻草”,而每次秦由帮助申宏宾蒙混过关后,申宏宾都会给秦由好处费作为感谢。3年间,秦由陆续从申宏宾处收取了共计192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在保住申宏宾贷款的同时,秦由也保住了自己的职位。在领导和同事们眼中,他依旧是年轻有为,业务精湛,前途无量的“千里马”。
占干股,合伙经营同进共退
2015年的一天,申宏宾、秦由和张岳外出吃饭时,申宏宾提出,最近小额贷款公司生意挺火,是个赚钱的好路子,正好张岳有这方面的资源,不如三人合伙开一个小额贷款公司。
申宏宾的提议,其实主要是为自己考虑。一方面他需要秦由在银行贷款上继续提供帮助,另一方面也想借用秦由在银行系统的人脉关系为自己经营服务。为了拴住秦由,申宏宾提出由他出资,给秦由和张岳一人一部分股份,即每人获得干股1500万元人民币。在巨大的诱惑面前,秦由心动了,同意“参股”。
其实,在“合作”逐步深入的过程中,秦由早已发现申宏宾的投资公司实际上是个为了获得大额贷款而开办的“空壳公司”,其拥有的生产经营规模很小,根本用不了这么多钱,银行的贷款都被其用在了其他投资项目上。可此时的秦由已经利令智昏,不但对申宏宾公司的贷款风险熟视无睹,而且其已经不满足于创业绩,保职位,他想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捞取更多的好处。从帮申宏宾违规贷款,到保申宏宾逃避审查,再到参与“经营”,秦由主动把自己的命运与申宏宾牢牢地拴在了一起。
因为秦由的职业规定不能从事其他金融活动,于是秦由就将其母亲、妻子、妹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号提供给了申宏宾,由申宏宾转入股本,每人500万元,一共1500万元。
2015年5月,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经营所用的资本就是申宏宾以某投资公司名义从秦由所在银行申请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股东是申宏宾、秦由和张岳,秦由和家属不参与经营。
正当秦由志得意满,期待着高额回报时,他的巨额资金使用权却“到期了”。
失自由,东窗事发身陷囹圄
2015年底,分行对秦由所在支行进行突击审查,秦由猝不及防,由此,申宏宾公司的贷款问题被全面核实。
2016年,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原反贪局排摸到该线索后,依法对秦由、申宏宾进行了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秦由所在银行原系国有企业,后经过股份制改革,现虽然已设立为某银行有限公司,但仍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据此可以依法认定秦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2012年至2015年,秦由身为某银行支行行长,负责支行贷款审批、风险防控和督查检查等全面工作。其在为申宏宾(另案处理)办理贷款业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申宏宾经营的公司在申请贷款业务、贷款监管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申宏宾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72万元,其中,现金转账人民币共计272万元,利用亲属名义收受申宏宾给予的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150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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