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保健食品警示语该立个规矩
2019-01-28 11:30北京青年报浏览: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标签管理,便于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今年将研究借鉴烟草标签管理方式,在保健产品标签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等警示语。
近期的“权健”“无限极”事件,再次暴露出保健食品行业夸大宣传、鼓吹治疗作用的顽疾。保健食品的本质仍然是食品,虽有调节人体某种机能的作用,却并不属于治疗疾病的物质。在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27项功能中,大都是“辅助”“改善”字样,并不包括治疗功能。不过,一些保健食品销售机构和人员出于利益考虑,往往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甚至要求购买者停止服药只吃保健食品,从而导致病情加重,危及生命。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广告,也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应该说,法律要求保健食品标注警示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夸大宣传。不过,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警示语的位置和面积,无形中赋予了企业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少保健食品往往将“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印在最不显眼的位置,字号也很小,恨不得让人拿放大镜去找。从表面上看,保健品企业也按照规定执行了,该标注的警示语也标注了,但事实却是“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淹没在花里胡哨的包装中,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不仅消费者不仔细查看很难发现,销售人员也会视而不见,面不改色心不跳,继续满嘴跑火车,忽悠消费者。
“本品不能代替药品”警示语需要立个规矩,不能让企业随心所欲,随意标注。此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重提保健食品标注警示语,最大的亮点就是借鉴烟草标签管理方式,在保健产品标签显著位置标注。在这方面,香烟警示语管理规定的确值得保健食品学习。2003年出台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带有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示语,并可包括其他适宜信息。这些警示语和信息“应是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的”“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有了这样的硬杠杠,香烟企业只能乖乖在醒目位置标注“吸烟有害健康”等字样,对购买者起到有力的警示作用。
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曾就《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拟规定“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应当紧邻“适宜人群”并列在其后标注,字体大于“适宜人群”字体,采用与周围文字不同、效果更为突出的颜色。这些要求无疑有助于凸显保健食品警示语,防止企业选择性标注行为,不过与香烟警示语的相关规定相比,步子还显得不够大。有关部门不妨借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做法,明确“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的位置和面积,切实起到消费警示作用,遏制虚假宣传行为。(责任编辑:刘晓方)
近期的“权健”“无限极”事件,再次暴露出保健食品行业夸大宣传、鼓吹治疗作用的顽疾。保健食品的本质仍然是食品,虽有调节人体某种机能的作用,却并不属于治疗疾病的物质。在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27项功能中,大都是“辅助”“改善”字样,并不包括治疗功能。不过,一些保健食品销售机构和人员出于利益考虑,往往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甚至要求购买者停止服药只吃保健食品,从而导致病情加重,危及生命。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广告,也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应该说,法律要求保健食品标注警示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夸大宣传。不过,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警示语的位置和面积,无形中赋予了企业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少保健食品往往将“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印在最不显眼的位置,字号也很小,恨不得让人拿放大镜去找。从表面上看,保健品企业也按照规定执行了,该标注的警示语也标注了,但事实却是“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淹没在花里胡哨的包装中,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不仅消费者不仔细查看很难发现,销售人员也会视而不见,面不改色心不跳,继续满嘴跑火车,忽悠消费者。
“本品不能代替药品”警示语需要立个规矩,不能让企业随心所欲,随意标注。此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重提保健食品标注警示语,最大的亮点就是借鉴烟草标签管理方式,在保健产品标签显著位置标注。在这方面,香烟警示语管理规定的确值得保健食品学习。2003年出台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带有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示语,并可包括其他适宜信息。这些警示语和信息“应是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的”“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有了这样的硬杠杠,香烟企业只能乖乖在醒目位置标注“吸烟有害健康”等字样,对购买者起到有力的警示作用。
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曾就《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拟规定“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应当紧邻“适宜人群”并列在其后标注,字体大于“适宜人群”字体,采用与周围文字不同、效果更为突出的颜色。这些要求无疑有助于凸显保健食品警示语,防止企业选择性标注行为,不过与香烟警示语的相关规定相比,步子还显得不够大。有关部门不妨借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做法,明确“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的位置和面积,切实起到消费警示作用,遏制虚假宣传行为。(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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