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告李逵还私刻公章当证据 属恶意投诉 赔偿210万元!(2)
2019-01-28 10:23平安浙江网浏览:次
李鬼告李逵还私刻公章当证据
属恶意投诉,赔偿210万元!
据悉,这是自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杭州法院首次援引该法第42条中关于电商恶意投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进行判决的案件。
这个案子里,最“冤”的要数原告王先生了。2015年,王先生在淘宝上注册了一家海外直邮网店,主营某国际知名品牌的运动服饰和鞋。几年下来,王先生的网店生意不错,最高月销售额达1170万余元。
但从2016年12月底开始,王先生的网店就频繁遭人投诉,淘宝网据此对相关商品做下架处理。王先生申诉后,淘宝网对商品恢复上架。
谁知,对方又进行了反申诉,且提交了相关品牌的注册商标权利证明、公司的声明及产品鉴定报告等文件,声称自己才是品牌的权利人,王先生卖的是山寨货。据此,淘宝网再次删除了王先生网店涉案商品的购买链接,并对网店进行降权处罚。
事实上,不仅是王先生的网店,淘宝网上其他销售该品牌服饰的商家也遭到了投诉。在持续的申诉中,王先生锁定了投诉人是四川德阳的卖家江某。他也经营一家网店,卖的是相同品牌的服饰。
王先生表示,网店被降权后就受到了屏蔽,搜索量下降,销售额下滑。于是,王先生将江某起诉到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索赔800万元。
庭审中,王先生向法院证明自己是正版卖家,他销售的服饰均为品牌官方渠道采购,从海外直接发货到中国的买家手中,其中还有部分衣服曾在该品牌线下旗舰店成功退货的记录。王先生指出,江某并非涉案商标权利人,冒用该品牌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的身份材料和商标证明文件投诉,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情节恶劣。
江某承认自己曾私刻公章,冒充品牌权利人投诉,但他坚持说举报王先生店铺的人不是他。但法院结合淘宝网后台提供的信息,发现举报人注册账号用的手机号、邮箱都是江某妻子在使用。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认为,江某为被控投诉的主体。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的投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王先生和江某为直接竞争关系,导致王先生及其经营的网店遭受实际损失,故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恶意利用投诉机制甚至伪造、变造权利依据以发起投诉,不仅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规制,江某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天,法院认定,被告江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王先生经济损失210万元(包括原告王先生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据悉,电子商务法第42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经营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经营者损失的要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承办法官叶胜男介绍,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条款进一步强化了对于错误投诉者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这意味着江某这样用恶意投诉作为竞争手段的人,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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