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耻辱墙”:法外施罚不可取
2019-01-09 15:27正义网浏览:次
2018年12月28日16时许,3辆运兵车、20名特警押解着江某等10名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抵达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局。江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犯罪行为会让家属也因此蒙羞,因为自己的照片登上了乡里和村里的“电信诈骗耻辱墙”(1月8日《楚天都市报》)。
近年来,一些地方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给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深化打击治理电信诈骗工作,孝昌县决定建立耻辱墙制度,所有电信诈骗人员都要上耻辱墙。上墙后,只有在打击治理电信诈骗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才能“下墙”。目前,这一制度已在孝昌全面铺开。建立耻辱墙制度的初衷,是希望借助舆论压力,形成“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从而震慑和遏制犯罪活动,然而,从法治视角观察,这种做法却极不妥当。
首先,有悖无罪推定原则。上榜人员都是当地在逃和已落网的电信诈骗涉案人员,从严格意义上讲,他们还只是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如今,相关案件还没有移交检察机关起诉,法院更没有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当地一些部门已经将涉案人员公布在了“耻辱墙”上,俨然当作电信诈骗分子对待。这种做法是典型的“有罪推定”,违背了基本法理。
其次,涉嫌侵犯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即使是罪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公权力机关的制裁,被依法剥夺了人身自由,但其人格尊严还是要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监狱法就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设立“电信诈骗耻辱墙”,嫌疑人相关信息一览无余,显然侵犯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提到“电信诈骗耻辱墙”,人们很容易和“老赖公示信息”联系起来,但事实上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公示老赖信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还专门提到,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和其他事项。相比之下,“电信诈骗耻辱墙”则完全属于法外施罚。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不能病急乱投医,以违法惩治违法。“电信诈骗耻辱墙”违反了法律法规,并且有可能适得其反,引起电信诈骗人员对于社会的仇视,也不利于罪犯的改造,还是早日叫停为好。(责任编辑:刘晓方)
近年来,一些地方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给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深化打击治理电信诈骗工作,孝昌县决定建立耻辱墙制度,所有电信诈骗人员都要上耻辱墙。上墙后,只有在打击治理电信诈骗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才能“下墙”。目前,这一制度已在孝昌全面铺开。建立耻辱墙制度的初衷,是希望借助舆论压力,形成“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从而震慑和遏制犯罪活动,然而,从法治视角观察,这种做法却极不妥当。
首先,有悖无罪推定原则。上榜人员都是当地在逃和已落网的电信诈骗涉案人员,从严格意义上讲,他们还只是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如今,相关案件还没有移交检察机关起诉,法院更没有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当地一些部门已经将涉案人员公布在了“耻辱墙”上,俨然当作电信诈骗分子对待。这种做法是典型的“有罪推定”,违背了基本法理。
其次,涉嫌侵犯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即使是罪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公权力机关的制裁,被依法剥夺了人身自由,但其人格尊严还是要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监狱法就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设立“电信诈骗耻辱墙”,嫌疑人相关信息一览无余,显然侵犯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提到“电信诈骗耻辱墙”,人们很容易和“老赖公示信息”联系起来,但事实上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公示老赖信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还专门提到,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和其他事项。相比之下,“电信诈骗耻辱墙”则完全属于法外施罚。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不能病急乱投医,以违法惩治违法。“电信诈骗耻辱墙”违反了法律法规,并且有可能适得其反,引起电信诈骗人员对于社会的仇视,也不利于罪犯的改造,还是早日叫停为好。(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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