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法典精神引领检察监督理念(2)
2020-12-31 14:39正义网浏览:次
明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要正式实施了。
在实施民法典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在办案中严格执行民法典,又要通过法律监督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这是沉甸甸的政治、法律双重责任,是对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重大考验。
民法典被称为“万法之基”“万法之母”。实施民法典,关键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熟练掌握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理解领悟法条背后的“法理”,持续更新检察监督理念,把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基本理念和相关规则融入各项检察工作中,精准应用于法律监督全过程。
——要深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民法典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立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成果。我们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理解、把握、实施民法典要义的指南。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希望权利保护更充分、更有效的新变化,不仅要执行好民法典关于权益保障的规定,更要在每一起检察案件办理中贯彻好民法典精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比如,对民法典第187条规定体现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要正确理解、积极贯彻: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重视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时,发现未按照这一原则处置涉案财产的,就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要深化、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最大亮点之一,就是以立法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把权利平等、生命无价、人格尊严、保护英烈、公序良俗、诚实守信等价值理念固化为法律规定,具有鲜明价值导向。我们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办案的灵魂,使司法活动既符合法律规范,又遵循道德标准,发挥好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通过办案树立行为规范,引领社会风尚,促进形成全社会普遍认可、充满正能量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
——要深化、落实平等保护。平等,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都是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我们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在监督履职中,对各类民事主体要一视同仁,不能基于身份不同而在司法上区别对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要平等充分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充分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深化、落实精准监督。民法典有许多制度创新,丰富了民事权利的范围和内涵,进一步扩大了民事诉讼范围,相应的民事诉讼范围也将扩大、难度增加。面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必须聚焦突出问题,养成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确立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精准监督纠正与民法典精神和规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何为“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何为“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提升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要深化、落实关联司法。民法典不仅是民事检察的依循,与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履职也紧密相连,不仅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融合发展提供实体法精神一致的遵循,更提供了权利价值融通的指引。我们要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监督事项的,要征询妥处意见、报告院领导协调处理或者移送线索,做到协同履职,形成检察监督合力。
在实施民法典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在办案中严格执行民法典,又要通过法律监督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这是沉甸甸的政治、法律双重责任,是对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重大考验。
民法典被称为“万法之基”“万法之母”。实施民法典,关键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熟练掌握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理解领悟法条背后的“法理”,持续更新检察监督理念,把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基本理念和相关规则融入各项检察工作中,精准应用于法律监督全过程。
——要深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民法典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立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成果。我们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理解、把握、实施民法典要义的指南。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希望权利保护更充分、更有效的新变化,不仅要执行好民法典关于权益保障的规定,更要在每一起检察案件办理中贯彻好民法典精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比如,对民法典第187条规定体现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要正确理解、积极贯彻: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重视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时,发现未按照这一原则处置涉案财产的,就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要深化、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最大亮点之一,就是以立法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把权利平等、生命无价、人格尊严、保护英烈、公序良俗、诚实守信等价值理念固化为法律规定,具有鲜明价值导向。我们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办案的灵魂,使司法活动既符合法律规范,又遵循道德标准,发挥好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通过办案树立行为规范,引领社会风尚,促进形成全社会普遍认可、充满正能量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
——要深化、落实平等保护。平等,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都是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我们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在监督履职中,对各类民事主体要一视同仁,不能基于身份不同而在司法上区别对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要平等充分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充分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深化、落实精准监督。民法典有许多制度创新,丰富了民事权利的范围和内涵,进一步扩大了民事诉讼范围,相应的民事诉讼范围也将扩大、难度增加。面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必须聚焦突出问题,养成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确立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精准监督纠正与民法典精神和规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何为“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何为“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提升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要深化、落实关联司法。民法典不仅是民事检察的依循,与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履职也紧密相连,不仅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融合发展提供实体法精神一致的遵循,更提供了权利价值融通的指引。我们要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监督事项的,要征询妥处意见、报告院领导协调处理或者移送线索,做到协同履职,形成检察监督合力。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