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开示制度内容及方式(3)
2020-07-30 10:50正义网浏览: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通过展示证据可以一方面利用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让犯罪嫌疑人明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相关细节,切实体会司法机关实事求是的办案态度及客观公正的立场;另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真诚悔罪,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探索,其中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等的知情权,让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实质参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量刑协商,确保事实认定及量刑建议信息公开,均需要构建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范围和内容
诉讼以证明为中心,裁判以证据为根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各自发挥职能的前提是证据,各诉讼主体在证据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分析判断。因此,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开示的范围应当包含在卷的证明案件事实、情节及诉讼程序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还包括诉讼权利告知内容和案件基本信息。证据开示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诉讼权利和涉嫌犯罪的基本情况。首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告知权利义务及法律规定等是人权保障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程序参与原则实现的基础。其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罪名及可能判处的刑罚。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获取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罪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罚等案件信息既是知情权和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实体和程序保障。
2.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构成犯罪要件基本事实和刑罚分则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的证据。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通过展示证据可以一方面利用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让犯罪嫌疑人明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相关细节,切实体会司法机关实事求是的办案态度及客观公正的立场;另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真诚悔罪,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
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外,还包括相关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等材料。证据开示包括证明案发时间、地点、人员、犯罪的原因、行为方式和手段、行为对象、犯罪后果等内容。但是,对于侦查机关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及他人隐私的证据,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取得的证据,以及公布有些证据内容可能妨碍侦查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能向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公开有关具体内容。
3.认定量刑情节的证据。量刑情节是反映罪行轻重以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大小,从而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刑罚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外的其他各种情节,实践中区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具体包括以下量刑情节的证据。
首先,认定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法定量刑情节是量刑的重要依据。认定自首、立功情节的主要依据是侦查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以及情况说明,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进行认定,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实确认。累犯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前科材料,包括前罪判决书及证明刑满或者假释期满的文书,展示认定累犯的判决书等相关文书,可以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从重量刑情节。
其次,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证据。被害人过错对量刑有较大影响,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明确被害人过错程度及对量刑幅度的影响。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探索,其中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等的知情权,让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实质参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量刑协商,确保事实认定及量刑建议信息公开,均需要构建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范围和内容
诉讼以证明为中心,裁判以证据为根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各自发挥职能的前提是证据,各诉讼主体在证据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分析判断。因此,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开示的范围应当包含在卷的证明案件事实、情节及诉讼程序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还包括诉讼权利告知内容和案件基本信息。证据开示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诉讼权利和涉嫌犯罪的基本情况。首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告知权利义务及法律规定等是人权保障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程序参与原则实现的基础。其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罪名及可能判处的刑罚。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获取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罪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罚等案件信息既是知情权和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实体和程序保障。
2.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构成犯罪要件基本事实和刑罚分则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的证据。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通过展示证据可以一方面利用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让犯罪嫌疑人明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相关细节,切实体会司法机关实事求是的办案态度及客观公正的立场;另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真诚悔罪,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
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外,还包括相关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等材料。证据开示包括证明案发时间、地点、人员、犯罪的原因、行为方式和手段、行为对象、犯罪后果等内容。但是,对于侦查机关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及他人隐私的证据,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取得的证据,以及公布有些证据内容可能妨碍侦查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能向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公开有关具体内容。
3.认定量刑情节的证据。量刑情节是反映罪行轻重以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大小,从而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刑罚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外的其他各种情节,实践中区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具体包括以下量刑情节的证据。
首先,认定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法定量刑情节是量刑的重要依据。认定自首、立功情节的主要依据是侦查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以及情况说明,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进行认定,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实确认。累犯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前科材料,包括前罪判决书及证明刑满或者假释期满的文书,展示认定累犯的判决书等相关文书,可以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从重量刑情节。
其次,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证据。被害人过错对量刑有较大影响,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明确被害人过错程度及对量刑幅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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