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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校方担责几何?律师:以孩子十岁为界

2014-09-04 12:50福州新闻网浏览:

 

 

  核心提示

  本网讯  福州新闻网9月3日 9月是新学年开学的日子,大批中小学新生走进校园求学。与此同时,校园安全问题再次引起大家的关注。近年来,校园内意外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引发了各种矛盾和纠纷。

  每有校园伤害事件发生,责任的认定和事故的处理常变成一笔“糊涂账”,家长和学校相互埋怨、推诿、扯皮的事情时常发生。究竟该如何认定各方的责任呢?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两个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课间快走被高年级女生撞伤

  男童起诉,撞人者和校方一起赔

  亮亮(化名)是仓山一所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13年9月初,课后息时间,他快步往三号楼走,与反方向朝四号楼跑的同校六年级学生晶晶(化名)相撞后摔倒。他的左小腿撞到墙体尖角处。

  老师得知后,叫了几个高年级同学将亮亮背到学校医务室治疗。亮亮的母亲赶到学校后,将儿子送往医院。

  医生对亮亮施行了“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弹性钉、钢板固定术+石膏固定术”。亮亮住院一周多才出院,前后共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

  亮亮认为,自己是在学习期间受伤的,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他将校方和晶晶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庭审中,晶晶的父母辩称,晶晶与亮亮撞在一起,系无意行为。她家的经济比较困难,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亮亮所受损失应由学校承担。

  某小学则辩称,学校校舍很安全,不存在亮亮所述的较易发生危险的建筑部位。同时,学校的制度与管理并无疏失。学校的管理制度中也明确规定:“课间不追逐打闹,不搞剧烈活动。”亮亮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他和其他同学相撞引起,学校不是侵权主体,不应负法律责任。

  仓山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快走的亮亮与反方向奔跑的晶晶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亮亮处于快走状态,应承担次要责任,晶晶处于奔跑状态,应承担主要责任。晶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亮亮造成身体侵害,其后果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亮亮与晶晶都是某小学的学生,亮亮受伤的事实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学校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事发的三号与四号教学楼二层外接露天平台拐角属于视觉盲区,但学校并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提示设施,导致相向通行的亮亮与晶晶无法提前避让而相撞,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亮亮对损害的发生应负30%的责任,晶晶的父母承担50%的责任,某小学承担20%的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晶晶的父母赔偿亮亮各项损失2万多元,某小学赔偿9807.68元。

  案例二:

  武术班挂靠少体校 学员受伤找谁赔?

  法院判令武术班创办者和少体校都要赔钱

  张先生于2005年在闽清县开办了专业武术班。2005年4月,闽清县政府经研究,下发会议纪要,要求闽清县少体校大力支持该武术班办学,对承租的校舍租金给予减免,在招生时要统一安排,积极配合,闽清少体校对在该校就读的武术班学生要一视同仁,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之后,闽清少体校按上述规定将部分校舍、教学场地无偿提供给没有办学资格的张先生开办武术班。该武术班自行招收学生,武术班教学和师资自行管理,但小学四、五、六年级学生的学籍都挂在闽清少体校名下,文化课也由闽清少体校教授并管理。武术班对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食宿都在少体校内,武术班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自行管理和使用。

  刚满10岁的小明(化名)从小就热爱武术。2012年9月,他被张先生开办的武术班接纳,学籍也从闽清二实小转入闽清少体校。他就读小学五年级,没有向闽清少体校缴纳义务教育学费。

  2012年10月17日晚自习后,小明在少体校训练房内活动时摔伤,被在场的武术班教练毛先生送往闽清县医院治疗。毛先生还垫付了医疗费1000元。由于他的伤情较重,次日,他被转到福州市第二医院。小明的伤情经诊断为“右尺桡骨下段骨折”,一周后才出院,前后共花去医疗费2.8万多元。

  2013年,小明的损伤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他的损伤致右尺桡骨下段骨折,遗留腕关节活动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小明认为,自己在教学训练过程中受伤。当时的训练是由教练毛先生带领的,而这名教练并没有教师资格证,武术班创办者张先生却予以聘请从事教学工作。闽清少体校作为武术班的挂靠单位,对此情况未尽管理和审查义务,因此他们均有过错。而且,闽清少体校明知张先生没有资质,属违法办学,仍然将场所提供给他开办武术班,因此也应当承担过错的赔偿责任。

  为此,他将张先生和闽清少体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小明是在晚自修结束后,自行在训练房内奔跑玩耍活动过程中摔倒受伤的,因此,小明受伤应自负责任。

  闽清少体校也辩称,该校对小明不负人身安全注意、保护的义务以及教育、管理的职责。武术班是由张先生自主招生和自主管理的,按政府规定,学籍挂靠在少体校名下,小明也是由武术班自主招收,进行封闭式管理的学生,只是学籍挂靠在少体校名下。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少体校、武术班的教学内容、学习方式等均有别于普通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其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以及安全防范、注意义务也高于普通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

  小明受伤时刚满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综合考虑张先生举办的武术班没有办学资格、采用封闭式管理模式,闽清县少体校与武术班、小明的关系,小明受伤的时间、场所及受伤时的年龄等事实,认定张先生应对小明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闽清少体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闽清少体校和张先生应分别赔偿小明各项损失3.4万多元和5.1万多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孩子年龄跟校方责任挂钩

  近年来,在校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学校频频成为被告,正常的教学与管理秩序也受到一定的冲击。就此,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刘善理认为,正确界定学校、学生和侵权第三人之间的责任是妥善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首要问题。

  法律上对于不满10周岁的儿童,予以特别保护。他们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若受到人身伤害,法律上对教育机构实行过错推定,即教育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时,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就不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受到教育机构以外人员侵权的类型也常有发生。《侵权责任法》中就此规定,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教育机构是否已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呢?我国《教育法》及《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应对在校学生承担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职责。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进行并落实安全宣传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尽到及时通知、制止、救助的职责等。

  若学校合理尽责地履行了安全管理的职责,不但能够大大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证明校方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陈玲玲 仓法/文 记者 陈晓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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