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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做了遗嘱公证就能办理房产证了吗?

2014-03-22 12:05江南晚报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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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笔者近期遇到一位吴先生咨询,因为吴先生的远房亲戚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让吴先生出了购房款,因此决定今后把房子留给吴先生,并做了遗嘱公证。亲戚去世两年后,吴先生拿着遗嘱公证书到市产监处申请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告知其还需提供接受遗赠的公证书。吴先生对此很不理解,认为遗嘱公证书在自己的手中,就应该直接将房产登记到自己的名下。那么,到底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否过分呢?遗赠公证书是否就足以证明房屋的权利归属了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若其死亡后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给哪些人继承。遗赠是指被遗赠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赠取得房产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遗赠人已经死亡。按照《继承法》 第2、5条的规定,遗赠从被遗赠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第二,受遗赠人已经履行了遗赠所附有的义务。《继承法》 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三,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继承法》 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四,保留了必要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五,已经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在附录C《主要登记类型申请材料清单》 中明确:因遗赠申请房产权利转移登记,需要提供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因此房屋登记人员向吴先生提出的要求是有依据的。

那么对于申请人吴先生来说,他该如何做呢?根据《无锡市房屋登记技术规程》的规定,办理房屋遗赠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是接受遗赠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房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等材料。吴先生只需根据上述规定携带相关材料至市产监处办理登记手续即可。如果吴先生是去世者的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做了遗嘱继承,则吴先生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房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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