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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安排哺乳期女工倒班?

2014-03-17 18:26中国普法网浏览:

 本网讯  问: 某纸业公司的一线生产岗位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其中,包装部门实行三班倒的工作安排,即每个工位每天有3名职工轮班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班组内有5名职工,因此每个职工都有可能被轮排在夜间工作。近日,职工小秦的产假即将结束,马上就会返回包装组继续从事休假前的工作,但却让管理人员罗先生犯了难。平时都知道女职工孕期和产假期间的劳动强度在法律规范中有很多约束,但就是不清楚已恢复正常生理状态的哺乳期内女职工是否依然需要特殊保护?哺乳期的女职工能否安排加班?能否实行倒班?

    答: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还承担着哺育婴儿的责任,仍然需要特殊对待。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0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由此可知,小秦身处哺乳期,除了劳动强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公司自然是不能为小秦安排加班的。至于能否依旧执行倒班的工作模式,还需了解夜班的定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7条对此进行了解释。所谓夜班,是指职工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而“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系指,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都应执行该法条的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因此,对于小秦的工作时间,公司可以安排她实行每日倒班,但是需把握其所在工作班次的具体时间,即不能安排她在晚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工作,其余时间段可参照一般职工执行。

    正是由于女职工在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上都与男职工存在很大差别,才决定了女职工在一定情况下不宜从事特别繁重和较大强度的体力劳动,否则,会引发自身疾病,影响身体健康,甚至会影响下一代健康成长。不管是从法律还是社会责任的角度,用人单位在劳动中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是各方所需。因此,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既不能安排其加班,也不能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为其安排工作,截至哺乳期结束才可以恢复一般职工的一般化管理方式。(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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