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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释:法律如何保护“同居的她”

2014-03-05 13:15检察日报浏览:

本网讯 未婚同居日益增多,引发很多问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年受理的相关案件,涉及同居女性怀孕、被暴力、财产等问题,法官做了诸多提醒。

    同居期间怀孕,流产是否赔偿

    王琴和张丰恋爱后同居。2011年1月,王琴怀孕,本想和张丰结婚,但张丰却劝王琴打胎,并陪同其到医院做了堕胎手术。一个月后,张丰提出分手。

    王琴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丰支付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琴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张丰存在欺诈、强迫堕胎的情形,堕胎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意愿、结婚可能性、抚养能力等多种因素自行作出的决定,故双方当事人应分担相应责任,流产的医疗费用双方予以均摊。

    张丰在主观上不愿意与王琴结婚但与王琴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客观上成就了王琴选择流产的较大可能性,其行为虽不构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过错,但法院考虑到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王琴因怀孕、流产造成的身心苦痛和损失,从公平角度出发,酌定张丰给付王琴1万元。

    法官释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怀孕,不应归咎于一人。所以,法院在诉讼中没有支持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形,同居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同意结婚生孩子,女方往往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与男方签订协议,以男方支付钱款作为女方做堕胎手术的前提。对于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有的观点认为,堕胎造成身体的损伤是客观事实,女方有权利得到一些补偿;有的观点则认为,怀孕的女方也不愿意生下孩子,而是以此作为筹码要挟男方支付钱款,协议的内容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也不属于对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从协议的内容、补偿的合理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方面出发,仅对于女性身体的合理补偿予以支持。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

    2012年,小丽与郭伟恋爱并在小丽的住所同居。同居期间,郭伟赠送了小丽手表、手机、名包、金饰品等。2013年秋,由于郭伟夜不归宿,小丽与郭伟分手。郭伟将小丽起诉到法院,认为赠送礼物都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现双方未婚,小丽应当返还赠送的物品。小丽反诉郭伟,要求其分摊同居期间房屋的承租费用及共同生活的开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伟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对于小丽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故赠与行为完成后要求小丽予以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小丽承租房屋与郭伟同居也是其自愿的行为,且因两人在同居生活中均有出资,故小丽要求郭伟分摊同居期间房屋的承租费用及共同生活的开支亦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比较多。一般来说,法院处理掌握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如果物品在赠与时未设条件的,赠与行为完成后不应予以返还,如果明确表示以结婚为前提的,同居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返还;第二、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即如果赠与造成了给付人的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共同出资的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分担,照顾妇女的利益。

    同居关系中的暴力

    明月是一个来北京务工的外地姑娘,在餐馆做服务员,与老乡大方恋爱并同居。不久生下女儿,大方却不同意结婚,并且经常在酒后以女儿长得不像自己为由与明月吵闹,有时候还动手打人。2013年10月,大方一个月未归,明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大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自己的生活费、因大方殴打产生的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明月所生的小孩系大方之子,大方应当负担抚养义务,明月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殴打产生的治疗费用,因大方对于动手情节予以认可,且明月要求的治疗费用不超过正常水平,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未婚同居男女间的暴力现象现逐年增加。而在所有投诉案件中,受害者全部为女性,年龄主要集中在25至50岁。

    如女方被暴力手段造成了身心伤害后果的,可以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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