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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笔记本变身上网本能否加倍索赔?

2014-02-28 12:04劳动午报浏览:

本网讯  市民问:所购笔记本变身上网本能否加倍索赔?

  您好!前几天看报纸上说,知假买假也能加倍获得赔偿。恰巧,昨天我在中关村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明明是上网本,可店方向我推荐时却说这是普通笔记本,我信以为真就买了。后来我上网一查,该款电脑的确属于上网本。请问,我有权向店方加倍索赔吗?

  市民 刘先生

  律师解答:商家未构成欺诈不必加倍赔偿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不能。假冒伪劣商品是指商品的质量没有达到国家质量管理法规所规定的标准的商品。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刘某在中关村所买的电脑虽是上网本,但也属于笔记本的一种。尽管店方在推荐时声称是普通笔记本。但是刘某在购买时显然不是只根据这个说法,而是结合电脑配置、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且电脑不是假冒伪劣产品,所以不存在被欺诈的说法。如果刘某对该电脑不满意,建议刘某在三包期限内尽快与商家协商退换货。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修订后将于3月15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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