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无工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符
2014-02-26 13:00劳动午报浏览:次
本网讯 提问:建材供应公司职工 程长根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陈国柱
程长根:我是从河北来北京的一名打工者,最近因工资问题与单位发生了矛盾,本打算到调解中心去申请维权,但找出劳动合同后才发现,上面根本就没写我一个月能拿到多少工资,请问这符合政策吗?
陈国柱: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不是随便起草个协议就能当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由此来看,工资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单位与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这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
程长根:单位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简单的一页纸,请问合同有这么简单吗?
陈国柱:除了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您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另外,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要注意有些内容是不能约定的,比如保证金、押金、违约金或者抵押身份证、健康证等,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有些单位在签订完劳动合同后不给劳动者本人存留,这是有悖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当您订立了劳动合同后,一定要保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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