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和受理仲裁怎样进行?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法定条件,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时限为5天;收到仲裁申请书,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人和仲裁规、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按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也可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应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申请和受理的异议。其间: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应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管辖异议,如未提出,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5)保全程序。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6)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在这个阶段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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