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强制存包购物,是否侵犯了人格尊严?
2013-11-16 12:11中顾法律网浏览:次
本网讯 【案件介绍】
06年夏,A到某市大型超市购物,被超市管理人员告知须存包方可入超市购物。A认为超市的要求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人格(尊严)权应受法律保护,但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而这个“最起码”的限定,一方面表明人格尊严具有客观的考察标准,其取决于一定时期的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价值判断,并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意味着人格尊严权不应被滥用,因为权利之间总会存在着冲突。法律必须对过于膨胀的权利进行限制,以使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个人权利与其所负有的社会责任协调一致,维护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结合本案,现阶段,该超市要求顾客进入购物区前须存包的行为不构成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原告请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由于现今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文明程度下,要求消费者存包是超市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措施。可能消费者主观上感到尊严受损,但不能认定其因此丧失了社会地位与社会尊严。在社会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如果因为个别消费者认为超市要求存包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存包制度,认为超市进行电子监控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监控设备,认为超市店员巡视监督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巡视,那么将危机整个超市业的正常发展,进而最终损害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超市应该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采取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措施,尽可能的兼顾各个层次消费者的不同感受,不断提高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程度。
06年夏,A到某市大型超市购物,被超市管理人员告知须存包方可入超市购物。A认为超市的要求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人格(尊严)权应受法律保护,但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而这个“最起码”的限定,一方面表明人格尊严具有客观的考察标准,其取决于一定时期的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价值判断,并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意味着人格尊严权不应被滥用,因为权利之间总会存在着冲突。法律必须对过于膨胀的权利进行限制,以使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个人权利与其所负有的社会责任协调一致,维护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结合本案,现阶段,该超市要求顾客进入购物区前须存包的行为不构成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原告请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由于现今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文明程度下,要求消费者存包是超市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措施。可能消费者主观上感到尊严受损,但不能认定其因此丧失了社会地位与社会尊严。在社会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如果因为个别消费者认为超市要求存包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存包制度,认为超市进行电子监控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监控设备,认为超市店员巡视监督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巡视,那么将危机整个超市业的正常发展,进而最终损害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超市应该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采取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措施,尽可能的兼顾各个层次消费者的不同感受,不断提高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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