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强行解除残疾人劳动关系合法吗?
您好!来信向您请教残疾人就业问题。某女为残疾人,尚在医疗期内。经其主管部门领导研究后,安排在某单位连续工作26个月。此期间,单位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其工资福利待遇、加班工资,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报销医药费,也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受到极端歧视,且口头反映无效的情况下,该女工就书面要求解决工作量、工资待遇等问题。用人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未与本人见面,未作任何解释,随即安排别人顶替其工作。某女得知后,立即找用人单位多次要求继续安排工作,均被拒之门外。请问:单位这种强行解除残疾人劳动关系的做法是否合法?该女工通过什么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湖北长阳县社会保险局 赵运海
赵运海: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陆续出台了地方法规137篇,其中湖北省1994年5 月颁布了本省的实施办法。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作和岗位。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来信反映单位强行解除残疾人劳动关系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争议仲裁、监察部门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该是当仁不让的义务;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按规定补足工资、各种福利待遇、补缴社会保险费、报销医药费,重新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联、妇联、企业管理部门都应当密切关注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中国劳动保障报 社会法制 第2857期 作者:马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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