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的工龄应如何计算
2013-10-28 19:26国家法律相关信息浏览:次
本网讯 问:我有个兄弟叫戴雅军,从1983年起在西昌市公共汽车公司伙食团当临时工干采购工作,这期间由于各方面表现好,当了先进工作者并入了团。1988年3月公共汽车公司认为他表现好,特招他为驾驶学员,但是学习费用自理,工资停发,6个月后实习发驾驶津贴。实习期满以后他继续在公共汽车公司开车,仍是临时工,1990年底招为公共汽车公司正式工人。
请问,一、招为驾驶学员停发了工资,但是没有离开原单位(而且是因为表现好特招),这之前的工龄是否应该继续算?二、公共汽车公司改制,学驾驶之前的工龄是否应该补偿?
答: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前,企业招用临时工是较普遍的现象,但当时国家对企业招用临时工是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65]国经字7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报请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近招用。”所谓临时工,应当是指企业按规定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依照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招用戴雅军为临时工时,按规定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其后一直未中断直至招收为正式工人,那么,戴雅军在该企业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收为正式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企业改制时其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也应当作为经济补偿的依据。如果戴雅军因学习驾驶而中断了临时工身份,则其连续工龄应当从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开始计算。工龄计算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涉及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企业应依据职工本人档案中的原始记载,必要时还可到当地劳动部门查阅相关招工备案资料,以便准确认定职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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