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还要签吗
2013-10-27 18:18中国劳动法务网浏览:次
本网讯 我在一家企业已连续工作10年,今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我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领导后来答复说,我已经工作10年了,肯定会接着在这里干,不用再签劳动合同了。不知道这么做是否妥当?
北京 汤真汤真同志:
就你所提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同志的答复是:你领导所言毫无根据。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国务院早在1991年就发布了企业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规定。
这些规定目前仍然有效,任何单位无权改变,否则就是违法。
你需要注意的是: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合同,均属无效。即使没有订立有效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后,也必须按《劳动法》及其他行政法规处理一切问题。订立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不等于端上了“铁饭碗”。企业也可以辞退劳动者,但应按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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