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013-10-27 18:11中国劳动法务网浏览:次
本网讯 市民李先生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目前合同还在履行期内。但是,他虽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单位却一再以单位效益不好为由不发放工资,声称过一段时间会一起发,这种情况已持续了三个月,单位一直未兑现承诺。他现在想离开单位,单位却提出按照规定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因此他还要在单位再劳动30天。他想知道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单位执意不让他离开怎么处理?
根据上述情况,李先生可以拒绝单位的要求,随时解除合同。虽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在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先生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如果由此发生争议,李先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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