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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算实际的赠与吗?

2013-10-24 12:22中国网浏览:
本网讯  问:王某有四个儿女,王甲、王乙、王丙、王丁。1968年,因长子王甲要结婚,王某出资买下某市滨河路楼房一幢,共有房屋8间,并以王甲的名义领得土地所有状。房子买下后,王某与四个子女都搬入居住。1972年王乙结婚迁住夫家,后经王某同意王乙夫妇迁回该楼房二层居住至今。王丙、王丁相继结婚后,也都经王某安排居住在该楼房内。

 

1992年王某死亡,该楼房由王某四个子女继续居住。现在,王甲因占用房间,与其他三人发生纠纷。王甲以该楼房是父亲给他买的,产权应属于自己为由,要求其他三人迁出,而其他三人则认为该房子是父亲的遗产,应由四个子女继承,当然应属共有财产,因此拒绝迁出。于是王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律师先生,您认为这些房屋是属于王甲个人所有还是由其四人共同继承的财产?

 

答:本案中,王甲认为该楼房是父亲以自己的名义为其结婚购买的,应视为父亲赠与自己的财产,产权应属于他,那么产权是否应属于他,要看这种赠与关系是否成立。

 

1、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意思表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转移与他方,而他方受领的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实践合同。

 

2、根据合同的成立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尚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亦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别的标准不在于是否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交付标的物的意思不同。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合同履行行为,而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二者的区别在于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生效,而实践合同,当事人只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并不成立,须交付标的物后才成立。这就是说实践合同的成立须有意思表示与标的物交付两要件,没有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合同不能成立生效。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3、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包括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两种形态。现实的交付指实际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拟制的交付指以提单、仓单等所有权凭证的交付而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4、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除赠与人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将赠与物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实际控制了赠与物,赠与合同方为成立,赠与物的所有权才实际转移。

 

本案中讼争的楼房,系王某出资购买,当时虽有赠给王甲的意思表示,并以王甲的名义领取了土地权状,但房屋买下后,仍为王某实际控制支配,供全家人居住。同时,王某还同意出嫁的女儿回来居住,可见该房屋在王某死之前,一直由王某控制支配,并没有将房屋交给王甲。根据赠与合同的规定,王某和王甲之间的赠与不能成立。既然王某和王甲之间房屋赠与合同不能成立,那么王甲主张的房屋所有权无由产生。楼房所有权仍属王某所有,王某死后,该楼房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因此该楼房当属王氏四兄妹共有,而非王甲一人独有。(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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