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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问答:租赁超六个月应签书面合同

2013-07-04 09:47浏览:

问:去年8月,我租赁了张某的两间房屋,因为是熟人,我们仅口头约定租期三年,每月租金500元。之后,我在这两间房内开办了一个小百货商店,生意很兴隆。前两天,张某却突然变卦,让我在两个月内搬走。我以租期未到拒绝了,他说如果不搬,就到法院告我。请问,租期未到,张某能要求我搬走吗?(刘权)

答: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和张某之间口头约定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你应该从该房屋内搬出去。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该法还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本案中,你没有和张某就房屋租赁签书面合同,仅在口头上约定租期3年,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而张某又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了你,因此,你应在张某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去。如果你与张某之间签了租期三年的书面协议,张某便不能依此理由和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他单方解除合同,便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冯军强 睢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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